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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戏言or有效承诺按份共有财产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10:53:15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这句话不经意间透露了法理之外的考虑。那就是,法院认可忠诚协议(xieyi)的效力,可以保护在婚姻格局中处于弱势的女方。这是支持忠诚协议(xieyi)一方所持的重要理由。2001年婚姻法写入“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一定程度上也为了保护女性权益。在宣传婚姻法修正案的座谈会上,全国妇联原副主席顾秀莲说,这些年来,妇女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投诉、求助和咨询,在妇联的信访总量中已占到40%以上。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是重婚、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等现象最直接的受害者。
中国的婚姻法一直被认为是女权本位的法律,有评论者戏称,说白了婚姻法就是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没有正面评价这种说法。她调研的结论是,中国女性确实在婚姻中出于弱势,很多签这种协议的人都是男方多次出轨,理应付出代价:“你想想女方背后有多少羞辱和痛苦!”夏吟兰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市妇联副主席。
同样是女性的婚姻法学者马忆南做过男女对婚姻投入情况的研究。她发现,女方一般在年轻的时候投入较多,成就男方的财富积累,如果婚姻持续下去,女方可以在老年阶段享受丈夫的财富和其他补偿,长期看双方对婚姻的投入是相当的。如果男方在婚姻中途退出,即便双方没有忠诚协议,法律也会补偿女方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家务劳动的补偿等方面弥补女方的损失。
撇开女性弱势论,支持忠诚协议一方更有说服力的观点是,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尤其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
在今年5月份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就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她说,婚姻法既然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当事人又订立了这方面的协议,法院就应该受理。
“如果否定这种协议的效力,那法院宣扬的是什么价值?”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告诉记者,性忠实是一夫一妻制最核心的内容,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所以写入“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遏制泛滥的婚外性行为。她甚至认为,一方如果以对方违反了这条原则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目前,最高法规定这类情况不予受理。
沉默或为上策
按中国婚姻法的精神,卖淫嫖娼同样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假如允许当事人以这条原则直接起诉,法院的工作量难以想象。
北京市某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说,目前忠诚协议的诉讼不多,依他的经验判断,一旦最高法院规定对忠诚协议予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估计不会少。一些法官还担心,最高法明确表示支持将助长捉奸行为,败坏社会风气。
“法院不受理,当事人难道就不去捉奸了吗?法院受理了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约束,只会让社会风气越来越好。”陈苇说。
不少忠诚协议本身就是捉奸后的产物。律师贾明军说,他代理的案件,往往是一方早就准备好了协议文本,在捉奸现场对方尴尬无奈之时,要求他(她)签下这份协议。通常,律师给出轨方的建议是尽快报警。因为报警意味着签订协议当时受到胁迫,日后诉诸公堂,报警记录可以作为请求法院撤销协议的证据。
见多了协议的出笼过程,律师杨晓林另有一番体会。“往往都是把后面的财产赔偿写好了,再在前面加上几句要忠诚之类的话,唱唱高调。”杨晓林认为这是自感维持婚姻无望的女方,为男方设置的一种圈套,一旦官司打起来,男方又很难举出证据。如果认可协议的效力,对男方并不公平。
男方也是成年人,难道不知道在协议上签字意味着什么吗?签了还不认,这个社会还有诚信吗?——在一些强烈主张女性权利的人士看来,杨的说法不堪一击。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考量是否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协议内容能否强制执行。现实中忠诚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让最高法很难下一定论。
律师柯直去年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夫妻签订协议约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块钱,到杭州的武林广场跪8个小时。“如果法院判定协议有效,那么下跪8个小时如何强制执行?”柯直告诉记者,法院最后回避了这个忠诚条款,8万块钱也没有支持。
当事人的想象力有时甚至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比如,协议规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或者不能探望子女,或者不能提出离婚等等,实践中非常泛滥。马忆南说,这类把出轨方置于死地的规定,有的已经危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有的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法官应该认定无效。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法官综合夫妻订约动机、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察,从而认定协议是否有效,这对法官的司法素养和技艺提出很高的要求。
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复杂性,促使最高法最终可能对忠诚协议保持沉默。
在马忆南看来,如果最高法表态,会造成更多夫妻身份关系的契约出现,不值得提倡。最高法什么都不说,留给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是为上策。
马忆南是最早对闵行判决提出质疑的学者之一。她当时的理由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只是道德提倡,不是法律义务,这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文设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创设,否则,可能侵犯一方的人身自由。
现在,随着司法判例越来越多,她的看法有所调整,认为这样的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不能一概否定,但仍然需要特别谨慎。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虽然在基本原则中写入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在其他具体规定上保持了节制和谨慎。比如,它只规定两种违反此义务的情况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其它达不到同居程度的通奸行为,无过错方都不能获得赔偿。“法律是惩罚性的,不能轻易动用。”马忆南说,处理忠诚协议,关键在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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