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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七种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01:55:55 人浏览

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的七种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双

  民事法律行为的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page]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处分行为又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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