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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起诉继父讨要私生子的抚养权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19:47:38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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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本文做了以下介绍:

生父起诉继父讨要私生子的抚养权被驳回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生父的起诉。
  1992年刚子和桃红结婚后,夫妇俩来北京打工,1995年有了一个漂亮的女儿。两口子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没想到一纸医疗诊断证书差点毁了这个家。
  起因就在于女儿翠翠身上。原来,刚子和桃红生下女儿翠翠后,还想再生二胎,然而桃红却一直未孕。2002年1月,刚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刚子终身没有生育能力。刚子回家即追问妻子,桃红向丈夫哭诉,自己1994年在北京房山区某餐厅打工时曾与餐厅老板张某某发生过性关系。桃红发现自己怀孕后离开了餐厅,并于第二年3月生下女儿翠翠。刚子得知自己视若掌上明珠、养育了8年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张某某支付翠翠的抚育费5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25000元。
  经鉴定,翠翠的生父确系张某某。北京一中院于2002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张某某与刚子之妻桃红发生两性关系,并生有一女的事实,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给刚子的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对于非婚生女亦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终审判决张某某付给刚子非婚生女翠翠的抚育费4万元,赔偿刚子精神抚慰金25000元。
  这起案件审理终结后,张某某觉得心有不甘,于2003年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他和刚子是朋友,在其向刚子索要欠款不得之际,突然遭到刚子莫名其妙的“抚育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由其“对非婚生女翠翠尽抚养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刚子对翠翠的抚养义务。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是翠翠的生父,应当负担非婚生女翠翠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刚子是翠翠的继父,翠翠是受刚子抚养的继女;继父与继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张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刚子对翠翠的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生父张某某诉讼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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