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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13:06:31 人浏览

导读:

(二)明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主要有:一是有权对采购人委托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核实有关情况;二是有权要求采购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和项目采购、采购清单,并根据项目特点提出

(二)明确约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主要有:一是有权对采购人委托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核实有关情况;二是有权要求采购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和项目采购、采购清单,并根据项目特点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有权对项目采购方案和采购清单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是有权决定项目实施方式,安排采购工作进程,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五是有权根据项目采购方案和采购清单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六是有权决定供应商的征集方式,发布项目采购信息,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七是有权独立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如组织招标、谈判、询价,并根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八是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意见决定中标、成交或授权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九是有权要求供需双方按照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在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十是有权要求采购人履行委托代理协议及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一般是:一是有义务及时受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并尽快组织实施;二是有义务确定一个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执行人负责专门组织实施项目的实施;三是有义务按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项目实施活动;四是有义务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方式、程序、进程安排告知采购人,并接受采购人对此所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五是有义务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权限编制采购文件;六是在征集供应商、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有义务接受采购人提出的关于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合法、合理要求,并允许采购人代表参与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七是有义务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活动,并在项目实施时通知采购人的代表参加相关活动;八是有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有关职能部门、采购人和相关方面的监督,并为有关方面的监督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九是有义务组织、督促供需双方按照采购结果签订、履行合同,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十是有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信守诚信和职业道德,以规范、合法的行为实施采购活动。
(三)对其它事项进行约定。

主要是对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其它事项进行约定。其它事项主要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出现违约后双方的责任及相应的解决、处理办法,协议的签订方式、生效时间、中止或终止的情形,其它未尽事宜的解决办法等。


四、正确把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目录以外项目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从这条规定来看,采购人的委托包括向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委托和自愿性委托,还有向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行为。而在不同的委托情形下,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范围、内容以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尽相同的。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向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委托中,所委托的事项、范围、权限、内容要比自愿委托的或者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要多,这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工作目标决定的。在强制性委托中,除要涉及到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项目具体实施的具体活动外,还有可能要涉及到集中采购机构要为采购人组织采购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确定中标人和成交供应商,组织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合同的履行以及项目验收,有时还要涉及到售后服务等问题,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确定出采购结果后,还有可能接受委托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负责;而自愿性委托项目和向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项目,通常是只是部分采购事务的委托如招投标等,很少涉及被委托方代为订立采购合同、组织验收等事项。但必须明确的是,采购人向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委托项目,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规定具体委托事项,如是否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定标、订立合同等,如果这些事项也在委托之列,就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加以明确。
五、要加强对委托代理协议的监督管理

由于委托代理协议在各地采购实践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仍然有很多人认为这是多此一举,在采购活动中可有可无,因此在项目采购中便不签订或使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工作成为一种形式。笔者发现,有很多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拟订的格式代理协议不详细审查,甚至不知道这个格式协议中规定了哪些内容,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自己在采购活动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只是为了应付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随意签一个字就行了;而采购代理机构也只是为了使自己的代理行为有法律依据,过一道程序,走一个形式,也是只签一个字就行了,有很多采购代理机构的签字人也不明白这个协议中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自己在采购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还有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拟订采购代理协议时,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减少采购人的权利,或者扩大采购人的义务,减少自己的义务,使得采购代理协议无论从形式上或者是从内容上出现明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地方,有些完全是一个不平等的条约。所以,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委托代理协议的管理,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活动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切不可采取可签订可不签订的态度,更不能使之流于形式。二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委托代理协议的管理和监督,要根据不同的委托形式,制定出不同的委托代理协议的必备条款;还要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和可能,实行委托代理协议的备案制度,要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作为考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一项内容。三是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加强对委托代理协议的管理,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以增其强法律效力;在一方违背了委托代理协议时,在双方协商解决的基础上,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由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定,或按司法程序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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