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
司法实践中,间接代理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但间接代理与传统的直接代理存在着较大区别,其中有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很多人还很陌生,比如
一、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同整个私法领域一样存在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野。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理
代理制度是两大法系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两大法系,代理制度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完善的。代理制度的社会功能也是相同的,即通过代理行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间接代理因素的合同纠纷时,应突破传统代理制度形成的审判思维,根据第三人是否行使选择权的前置条件,准确确定直接承担
审判中,职务行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适用难把握,较易混在一起,一些案件本该适用间接代理的却适用了职务行为。下面就审判实践谈一下自己体会。 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
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短长,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发展,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鉴定制度中寻找规范我国鉴定制度的经验。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 以法国、德
自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以来,限于体制、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的掣肘,外贸经营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常显混乱,其功能长久以来亦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实施及外
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国内发货人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的事件屡见不鲜。日前,某货运公司就经历了这样一桩时间。该货运公司的协议代理单位某境外代理指定一票上海至德国的海空
在民法中,代理是与自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根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将代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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