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
所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指的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积极的对于自身的权利进行行使的情况下,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部分权力的一个权利类型。那么,如果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的话,需要满足哪一些条件才可以呢?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第二,须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相关内容。如果我们要想行使代位权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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