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导读:
代位权作为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因此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的,满足了对应的构成要件才能行使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代位权构成要件都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规定了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例条件:
1、债的合法性。
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本身来考察,该条规定并无对代位权的客体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限制,这是《合同法解释》对债务人的债权的限制解释。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构成代位权的时候,就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认定才可以有效。好了以上就是代位权构成要件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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