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一些
导读:
代位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类,在进行行使的时候,自然也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来的,只有满足行使条件,才能够行使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一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规定了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例条件:
1、债的合法性。
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本身来考察,该条规定并无对代位权的客体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限制,这是《合同法解释》对债务人的债权的限制解释。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进行代位权的行使时,是需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才可以。好了以上就是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一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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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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