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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7 20:05:13 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种权利,只能在债务人有可能损害其债权时才可以行使,而且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种权利,只能在债务人有可能损害其债权时才可以行使,而且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二、撤销权费用的负担是怎样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另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而言,此种费用可以作为公益费用,使之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公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

  三、撤销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债权人行使法定的撤销权需要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行使的过程中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也需要债务人进行承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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