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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之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00:30:46 人浏览

导读:

一、案情介绍:2007年6月2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母亲陈某(1953年8月10日出生)到某汽车用品公司(下称汽车公司)上班,6时25分,与对向驶来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王某应承

  一、案情介绍:

  2007年6月2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母亲陈某(1953年8月10日出生)到某汽车用品公司(下称汽车公司)上班,6时25分,与对向驶来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应承担此次事故中自身伤害后果的次要责任。

  2007年7月16日,张某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依据是《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 “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的规定。

  2007年8月16日,张某父子按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比例,并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承受能力和陈某的自身过错,向王某提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月28日判决支持张某父子的诉讼请求。但因王某的偿付能力极差,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至今分文未付。

  2008年3月20日,张某父子以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向汽车公司提出起诉,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抢救治疗费用、车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约13万元。

  审理过程中,对该雇员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有三种:第一种意见是:本案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引起,既然张某父子已选择了对王某的侵权之诉,那么张某父子就无权再提出雇员损害赔偿之诉,应予驳回诉讼请求。该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既然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那么赔偿权利人也只能在第三人侵权之诉与雇主损害赔偿之诉中选择其一行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即是如此。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陈某的损害系交通事故侵权引起,赔偿权利人已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出起诉,雇主应对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该意见的依据是受害人陈某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亡,但可参照工伤待遇标准处理。受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承担类似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故应支持赔偿权利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差额部分损失。

  第三种意见是:第三人王某的侵权责任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案的发生前因虽是交通事故侵权所引起,但张某父子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在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未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另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要求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与雇员损害赔偿之诉的赔偿范围、法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依据是(解释)第十一条既然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说明《解释》的本意即为保障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切实得到解决。因此认为应支持由雇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三两种意见对雇主的赔偿、追偿范围持不同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虽然《解释》第十一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雇主的赔偿、追偿范围,但笔者认为本案受害人虽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主张损害赔偿,而在生效判决书部分或全部未履行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雇主损害赔偿之诉按全部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在查明事实部分列举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的具体赔偿范围。这样的司法救济既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又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雇主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定义、法律特征:

  近年来,司法实践将本案雇主汽车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形式称为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解释》第十一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了界定,至此,对雇员在因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的赔偿问题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雇主和实际侵权人分别基于雇佣关系和侵权事实而对受害雇员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两个债务,雇主和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并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个赔偿责任均归于消灭。

  雇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为:

  1、雇主和第三人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雇员负有同一个赔偿责任。

  2、雇主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责任系偶然地联系在一起。各债务相互依存,一个债务是另一个债务的发生原因,缺少其中一个债务,整个债务便不会发生。联系是偶然发生的,债务人之间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意思联络。

  3、虽然是数个债务,但只有一个给付,且给付内容相同。数个债务分别指向同一个给付,数个债务人对外分别负有独立的清偿义务。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会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4、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雇主与第三人内部追偿有条件地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部关系比较复杂,各个债务是各自独立的,内部不存在债务分担关系。债务人之一清偿债务后,不一定都享有债务追偿权,追偿权的有无要看有无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5、雇员对雇主和第三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各个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不难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赔偿权利人请求权竞合的产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请求权的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请求权竞合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但相互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权的竞合,是指一行为在同一赔偿权利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两种以上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就同一给付对同一债务人享有数个请求权的现象。如,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使用管理不慎致房屋起火毁损,出租人既可以依承租合同的约定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又可以依所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数个债务人的不同行为偶然联系产生的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请求权的现象。

  三、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表现为雇主和其它债务人与赔偿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权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赔偿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请求权竞合产生的债务。按照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相同,又无其他约定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择一行使,即在数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并行使一个请求权后,其他请求权自行消灭。其目的在于防止赔偿权利人获得重复履行的不当得利,因此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也只能选择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个债务人请求给付,选择并行使一个请求权经法院裁决后不得改变,除非客观上由于法律原因或事实原因不可能实现。

  2、赔偿权利人的补充请求权行使情形。一般情况下,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赔偿权利人择一债务人请求给付,请求权即可得到满足。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债的双方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赔偿权利人择一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债权不能实现。如,赔偿权利人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或胜诉后因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以至请求权只能得到部分满足或者全部不能满足。这种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是否享有补充请求权,再向其他债务人请求给付?笔者认为应当可以。理由是:首先,赔偿权利人就一个给付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请求权的行使不等于请求权的实现。当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导致一个请求权无法实现时,赔偿权利人完全可以行使补充请求权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次,债务的消灭以债务的全部清偿为前提,数个债务人分别负有独立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既然债务人之一未能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其他债务人应当负有补充清偿义务。第三,赔偿权利人行使补充请求权不影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原被告之间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向法院另行起诉。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赔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是在前案请求权未实现情况下的补充请求。后案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以及诉讼理由均与前案不同,不是重复诉讼。

  赔偿权利人行使补充请求权另案起诉其他债务人时,如何确定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范围,是将前案未履行的标的额作为后案的标的额,还是以后案确定的标的额减去已履行标的额的余额为标的额。笔者认为,赔偿权利人行使补充请求权时,其他债务人的清偿范围,应以后案审定的标的额减去前案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余额为准。以上分析,均是基于赔偿权利人对债务人之一的请求权未得到满足,赔偿权利人对其请求权未得到满足负有举证义务。倘若赔偿权利人的债权在前案已得到满足,则赔偿权利人不得再以任何借口行使补充请求权。

  3、赔偿权利人请求权的效力。赔偿权利人请求权的效力是指赔偿权利人对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人的问题。由于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赔偿权利人就一个内容相同的给付分别享有对数个债务人的数个请求权,各个请求权彼此独立存在,因而,赔偿权利人对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一般不会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影响。如,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等。但是,债务人应对和满足赔偿权利人的行为会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如,清偿、提存、抵消等等,其它债务因此而归于消灭。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权利人对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会对赔偿权利人行使补充请求权的时效产生影响,履行请求应当作为时效中断的事由。由于赔偿权利人只能在数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请求权行使至执行中止(或终结)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如果不将履行请求作为时效中断事由,则赔偿权利人在行使补充请求权时就可能因时效完成而丧失胜诉权,不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履行请求作为中断事由符合诉讼时效理论。雇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点之一在于数个债务人对一个给付分别负有独立清偿义务,赔偿权利人之所以未同时起诉所有债务人,是由于法律的阻却,而非本人不起诉。因此,赔偿权利人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实质上就是对所有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当然中断,时效应当自中断事由消灭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以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汽车公司选聘陈某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已三四年,在具体实施包装工作过程中,陈某完全受汽车公司的安排和指挥,按件计付劳动报酬并定期领取,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汽车公司急于出货,2007年6月2日早上陈某叫儿子张某送她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汽车公司应当对陈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由于王某对张某父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得到满足,因此,汽车公司应赔偿张某父子各项损失约13万元。但是,陈某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王某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且陈某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王某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张某父子可以请求第三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王某和雇主汽车公司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即:1、受害人张某父子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王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汽车公司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2、直接侵权人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汽车公司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3、雇主汽车公司与侵权第三人王某对受害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的发生, 既无共同行为,又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4、雇主汽车公司和侵权第三人王某向受害人张某所负的赔偿责任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5、第三人王某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也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汽车公司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王某追偿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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