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导读:
所谓的不当得利就是一种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一种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是可以采取诉讼手段维权的,那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在此,只对一般要件加以阐述,其构成要件有四:
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
2、必须他方受损失。
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
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4、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不当得利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故其诉讼时效为2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不当得利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满足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当事人(此处应是指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并且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等相关法律知识。在收到不当得利的时候,是需要将不当得利的利益进行归还的才合法的,大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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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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