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贸易法 >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 国际贸易诉讼 > 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

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3 15:17:55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年12月2日法经[1994]3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应否受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铁石工贸公司(下称青岛公司)诉广西桂林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
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2日法经[1994]3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应否受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铁石工贸公司(下称青岛公司)诉广西桂林旅游物资进出口公司(下称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工商仲裁委)以(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对青岛公司诉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作出终局裁决后,又以(1994)市裁字第12号裁定书将(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的“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送达即生效”修改为“如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自接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符合本院法发[1993]34号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的起诉应依法受理。


 二、青岛公司依据北京工商仲裁委(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受理本案的情况通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