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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实际签约的也可以成为合同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19:45:59 人浏览

导读:

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SmartwoolLL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

  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实际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与实际收货主体不一致时,如实际收货主体直接参与合同缔结和履行,可确认为合同主体。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此案以及这个结论的原因。

  一、案情介绍

  2001年,经过中间商C公司的介绍,美国B公司决定委托中国A公司在该厂贴牌生产有B公司商标的羊毛内衣等羊毛制品。2003年,中国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中国A公司卖给C公司各种款式超级耐洗纯羊毛内衣及头饰,后美国B公司申请开立了三份受益人为C公司的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C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其中的835,664.80美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中国A公司。中国A公司即委托D厂生产合同项下的羊毛制品,D厂生产完毕后,C公司经检验出具了商品符合AQL4.0二级水平要求并授权商品装运等证明文件。A公司交单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转让款项。后B公司与C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对前两份合同项下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向A公司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因此,A公司起诉B公司对货物质量的异议毫无依据,长期拒不履行付款提货义务,要求B赔偿所有货物损失以及仓储费。而,B公司却辩称其与A公司之间并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他们之间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焦点之一,就是服装公司和司麦特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二、法院认定B公司和A公司事实上存在合同关系的理由

  (一)从表面上看,C公司与A公司系买卖双方主体,但结合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履行行为分析,事实上B公司与A公司应为合同主体,具体理由如下:

  1、B公司订购羊毛内衣的行为系建立在与A公司双方充分、直接协商并实地考察加工场所的基础上的,B公司作为实际收货主体,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明知A公司作为供货商而存在,A公司在委托加工时亦按照授权贴牌B公司商标,每次交货前的样品,均由A公司直接寄给B公司,由B公司直接确定。

  2、B公司开具的信用证中清楚表明其最终交易并付款的对象系A公司,且本案系争三份合同均在信用证转账金额确定后才予以签订。

  3、B公司对合同项下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后,与A公司就货物质量争议及替代履行等进行了直接的协商、沟通。

  4、C公司虽出面签订系争合同,但其并未实际负担买方权利、义务。在B公司与A公司均明知对方作为买卖合同实际主体的情形下,C公司的法律地位可视为受B公司委托在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人,而非真正的合同主体。

  (二)B公司曾在因本案系争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中自认系合同主体。

  B公司曾向美国科罗拉多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该案中,B公司的经营副总裁出具声明,认可A公司与B公司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美国科罗拉多州法院认定基于本案系争三份协议A公司与B公司存在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关系;另外,B公司在中国另案诉讼中也曾明确认可A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地位,B公司应受国内外诉讼中其就本案系争合同关系已做陈述的约束。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尽管一方没有出现在合同上面,单从形式上看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我们并不可以这么简单的去审查一份合同。必须结合当事人的合意、实际履行的情况去考虑究竟真正的当事人是谁。和国内合同法上尽管双方仍未签订合约,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又没有拒绝的,视为合同已经订立,是一样的道理。都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资源的有效流通。

(责任编辑:邝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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