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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10:34:19 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社会每个国家都是有着自己的特色产品的,这些产品可能就是他国稚嫩恶搞从该国进行购买的,这就是现在的国际货物的买卖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代社会每个国家都是有着自己的特色产品的,这些产品可能就是他国稚嫩恶搞从该国进行购买的,这就是现在的国际货物的买卖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多由买方主动发询盘。

  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接受  ,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包括还盘中的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是一种肯定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询盘与还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环节, 即使受盘人作出还盘,也是对原发盘拒绝的同时又作出一项新发盘。因此,
要达成一笔交易,发盘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此外,发盘应于被送达受盘人时方始生效,而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

  3、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用声明或其他行动表示出来。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限(如1个月),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未作具体解释,须按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货物应具有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合买方在订约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公约还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权的货物,即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工业产权。但如果买方在知悉货物权利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买受货物,或者卖方由于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规格来制造产品而侵犯了第三者的工业产权(如商标权或专利权),则卖方对此可不承担责任。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公约规定,付款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付货款义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有矛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CIF 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故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此外,买方还应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这在双方以FOB条件成交时尤为重要。因为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不及时指派装货船只,卖方就无从履行其交货义务。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救济方法

  各国法律对于违反合同都规定了若干救济方法,使受损害一方可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约分别就卖方违约时买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与买方违约时卖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作了规定,主要有:

  ①实际履行

  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债务。对此,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分歧。公约未能解决这一分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他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国的法律对不受该公约支配的类似买卖合同也可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换言之,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须取决于法院所在地法。

  ②撤销合同

  公约规定,撤销合同是对根本违反合同的一种救济方法。只有当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对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如果买方或卖方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没有违约的一方应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违约的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违约的一方如果不在上述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上述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没有违约的一方才可以撤销合同。

  ③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且这一权利不因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公约还根据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其他相应的救济方法。例如,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替代货物,即要求卖方另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当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拖欠货款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利息等。此外,当一方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来可以减轻的损失金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对于国际货物的买卖是有着很多的注意事项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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