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今起实施
导读:
在全国首创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最高处罚300万元
时报5月31日讯(通讯员 王宪国 见习记者 黄强)我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被处以最高300万元的罚款;同时,条例创设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并规定死亡者家属获赔金额总额不低于20万元。
安全事故死亡者家属获赔总额最低20万元
条例指出,死亡者家属获得的赔偿由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条例中创设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全国第一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并明确赔偿数额的规定。
根据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最高罚300万元
条例对违反规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外,还要按照事故性质,对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具体如下:
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领导要为重大安全事故担责
条例还引进了引咎辞职制度: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同时,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等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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