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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6:09:51 人浏览

导读:

上海政府为了规范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活动,制订了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拨聘任程序规则和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而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和聘任合同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上海政府为了规范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活动,制订了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拨聘任程序规则和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而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和聘任合同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印发《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试行)》和《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沪府法(2015)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

  为规范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活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的精神,我办制定了《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试行)》和《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试行)》;

  2、《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示范文本)》。

  市政府法制办

  2015年5月19日

  附件1:

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

(试行)

  为了规范本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选聘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选聘单位)聘请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遵循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等原则。

  二、选聘组织

  选聘单位可以成立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或选聘小组,具体负责选聘相关工作。选聘委员会、选聘小组由办公厅(室)、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委员会)等单位人员组成。

  三、选聘条件

  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法律和纪律处分。

  (三)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选聘单位可以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和需求,细化相关选聘条件。

  四、选聘工作程序

  (一)成立选聘组织。选聘单位根据本规则第二条的要求,成立相应选聘委员会或选聘小组的,人数原则上应为5名以上的奇数。

  (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单位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公布岗位、职责要求、报名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其中,报名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告后30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选聘委员会和小组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差额选拔的原则确定进入评审或面试的人员名单。

  (四)评审或面试。选聘委员会和小组对入围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提出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

  (五)正式聘任。选聘单位对决定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颁发聘书,并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服务事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保障等内容,并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存。

  六、其他

  各选聘单位可以结合本规则及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选聘工作程序。

  附件2:聘任合同示范文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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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选聘法学专家)

  甲方: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____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___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___件,提出合法性审核专家意见。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____件,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_____次。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4.1乙方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或建议,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应当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发生其他利害关系冲突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保密规范

  6.1乙方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发表论文、著作、授课、讲学等方式加以泄露。

  6.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聘任期限

  7.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相关费用

  8.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考核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3.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独立承担立法项目、课题研究等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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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合同示范文本之二

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选聘执业律师)

  甲方:________政府/委办局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方____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_____次,出具法律论证、审核意见书。

  □参与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每年不少于_____次,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____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____次。

  □协助甲方拟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规范。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2甲方对于乙方(律师)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律师)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甲方对乙方(律师)履职的情况实施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完善相关的机制,为其参加相关活动、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条件。

  3.2甲方应当尊重和保障乙方(律师)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4.1乙方(律师)有权查阅、获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2乙方(律师)有权组织、参加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4.3乙方(律师)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4.4乙方(律师)有权取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甲方委托事务有关的工作费用,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职,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及群众合法权益。

  5.2乙方(律师)对甲方安排的顾问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3乙方(律师)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等活动如涉及需要甲方承担费用开支的,乙方(律师)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4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甲方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其他法律事务中,乙方(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均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乙方(律师)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时,若涉及乙方法律服务客户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冲突的,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主动回避。

  5.5乙方(律师)在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5.6乙方(律师)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保密规范

  6.1乙方(律师)对其在向甲方提供兼职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6.2乙方(律师)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

  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将获取的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第七条聘任期限

  7.1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7.2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经甲方对乙方(律师)进行考核,达到优良的方可续聘。

  第八条相关费用

  8.1乙方(律师)的工作报酬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第二笔

  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8.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

  8.2.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8.2.2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

  8.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考核

  9.1乙方(律师)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进行考核。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2.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

  10.2.2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10.2.3不符合《意见》有关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要求的;

  10.2.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要求的顾问活动或者不按时出具法律意见的。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相关职业规范的;

  10.3.2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者其他费用的。

  10.4本合同因10.2与10.3项情形解除而终止后,甲方有权视乙方(律师)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工作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律师)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11.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工作报酬、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11.3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律师)受到处分或者蒙受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3.1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或者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他重大法律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3.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3.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存。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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