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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0 06:08:52 人浏览

导读:

《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不免会有一些老赖,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监督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诉讼也是有时效的,欠款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欠款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欠款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欠款诉讼费由谁承担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三、欠款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欠款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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