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导读:
共同诉讼看名字我们就知道,其中肯定存在多个权利义务当事人,因为同一种纠纷需要在同一种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不但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时间,而且共同诉讼中双方可以就一个纠纷提出更多相互印证的证据,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共同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共同诉讼的权利义务共同型
(一)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二)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二、原因共同型
(一)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三、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一)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二)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三)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四)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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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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