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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18:29:12 人浏览

导读: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位委员,我是陕西省西安市一名律师,《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在近两年内代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我发现《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的制定不够严密,甚至产生歧义,而劳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对个别条款的认识也存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位委员,我是陕西省西安市一名律师,《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在近两年内代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我发现《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的制定不够严密,甚至产生歧义,而劳动仲裁委与人民法院对个别条款的认识也存在分歧,由此导致许多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大相径庭,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意见很大。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并征求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特向你们提出15条建议,望参考采纳。”这是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赵彦松律师写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建议书》中的“前言”。5月23日上午,赵彦松律师将凝聚自己心血的“万言书”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为他一年多的努力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从2002年至今,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赵彦松为农民工、下岗工人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代理劳动争议案件130多起。在打官司过程中,他发现一些不良企业,为了规避责任,不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采取“全员下岗再竞岗”“单位逆向派遣”“员工被放假”“签假合同”“故意中断合同延续性”等手段,逃避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应付劳动人事部门的监督,使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瑕疵和不足,让不良企业钻了空子。有感于此,他结合自己代理的案例,向法律界专家求教,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归纳完善总结,几易其稿,终于形成一万多字的《法律建议书》,以一名普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明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适用范围”、“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赔偿金的追索途径的确认”、“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劳动者单方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应规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等15条建议,希望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赵彦松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作为一部新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困扰着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需要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制定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予以阐明。最后,他深有感触地说,农民工、下岗工人与用工企业相比无疑是弱势群体,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他们出于讨薪或经济索赔成本的考虑,上法庭打官司需很大的勇气,而法律再不能给予他们有力的支持,他们的维权行为只能化为泡影。

(本文来源:三秦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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