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律师法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设立与终止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8:14:12 人浏览

导读: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陈菲)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办法规...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陈菲)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办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自己

  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办法强调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不同之处就是要求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及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办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及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办法还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办法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陈菲)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陈菲)司法部21日对外公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陈菲)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两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两规章根据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合理、注重可操作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兼顾各地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总结提炼律师管理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律师法》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