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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处理的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3:40:17 人浏览

导读: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律师代理患方要初步分析案由、有应当及时处理的事项、审查病历等资料等。而代理医方要审查患者及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等行为、案件是否...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律师代理患方要初步分析案由、有应当及时处理的事项、审查病历等资料等。而代理医方要审查患者及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等行为、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虽患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并无过错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律师在接受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委托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或处理:

  (一)代理患方:

  1.初步分析案由

  (1)分析案情属于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2)如果属于医疗损害侵权之诉,初步确定细分案由。

  2.是否有应当及时处理的事项,例如:

  (1)是否应当复印、封存病历:如有必要,律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指导或代理;

  (2)是否应当封存实物:如有必要,律师可以及时指导或代理封存,封存后,如有必要进行检验,应当及时申请检验;

  (3)是否应当尸检: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同意或主动提出尸检;

  (4)是否应当中止诉讼时效: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指导或代理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3.审查病历等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病历不完整,存在隐匿或销毁可能的;

  (2)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可能的;

  (3)重要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4)告知内容没有书面记录的;

  (5)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6)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7)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4.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执业的;

  (2)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

  (3)对急诊患者、病危患者存在拒绝诊治或延误诊治的;

  (4)对病情需要转院的患者拒绝转院,或转院不符合规范的;

  (5)存在过度检查的;

  (6)存在不当的使用药物或医疗器械的。

  5.审查诊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或会诊未及时进行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用药不当: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使用说明书或临床用药原则;滥用抗生素;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7)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8)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并发症的防范与处置不当等;

  (9)术后治疗、护理不当;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没有依法充分说明风险、履行告知义务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6.审查是否有侵犯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7.审查是否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例如各科室协调障碍导致延误诊治等;

  8.审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及血制品等是否具备合法来源,是否可能存在产品缺陷;

  9.审查违约之诉中医方的违约行为,例如:

  (1)医方是否恰当的履行了合同条款,实现了合同目的;

  (2)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3)签订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4)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5)是否存在格式合同有多种解释的情况。

  (二)代理医方:

  1.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例如:

  (1)拒绝接受治疗或抢救,自动出院的;

  (2)拒绝进行必要检查的;

  (3)拒绝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

  (4)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5)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6)拒绝支付医疗有关费用的;

  (7)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8)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2.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虽患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并无过错的,例如: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按照患方审查项目对医方在诊疗中的过错作出评估。

  (责任编辑:汤先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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