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律师法 > 律师诉讼代理 > 民事诉讼代理 > 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7:36:28 人浏览

导读:

各位法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柏留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活动,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发表本人的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审确认的事实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为:2

  各位法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柏留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活动,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现发表本人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审确认的事实是正确的

  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为:2004年6月15日,原告从汝阳县蔡店信用社贷款一笔10000元,原告将该款贷出后,如数交给被告刘振立,被告又将该款交给案外人宁法娃,由宁法娃将该款送往郑州交给一个叫张峰的人。后于2005年4月9日,由宁法娃书写赞助条后,由原告王柏留、被告刘振立及案外人宁法娃等人签字并各持一份。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正确

  原审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原告诉称贷款10000元交给被告的事实,由原告向本院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被告到蔡店信用社贷款贷不出后,找到原告说明来由,用原告工资本作抵押,以原告的名义贷款10000元,该款贷出后,原告已将该款实际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事实清楚,本院应予确认。被告接到款后又将该款将交给案外人送往他处,致使造成难以收回的后果”。

  三、原审法院对适用法律认定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既然查明了第一条列举的事实,也认定了第二条中认定的事实,那么在适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故被告对其行为所造成后果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作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故原告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正是原审法院对适法认定的错误,才导致了判决结果的错误,致使判决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1、原告的行为增加了自己证明和法官查明事实的难度,但并没有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既然查清了事实,就不应该认定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从本案的事实完全可以肯定,案由是债权债务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是案件的事实是否能够清楚,如果查明了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那么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果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了无法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则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决不是两个“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关于原审法院法律适用的模糊不清

  原审法院适用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看不出是基于哪一个原则让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就是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但判决书中并没有交待是适用该法条的哪一款,但该条1款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该款只是规定了强制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存在适用所谓的公平原则进行折衷处理。第2款是由于过错侵权,也只能是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前提必须是侵权案件。后两个条款显然都不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而原审法院的“根据公平原则”意在适用该条第几款,没有办法让人明白。所以,原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贷款本息的50%,显然是错误的,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当也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为此,建议合议庭各位法官采纳本人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足额偿还原告10000元本金以及自贷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诉讼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等)的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靳红站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