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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西的首府的刑事辩护律师,你累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6 21:49:56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8月17日,本小律师有个小得象蚂蚁一样的案子在南宁市,所以按照以往的惯例,把执业证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函、当事人的委托书整理了七八遍(我怕漏了哪一样,我就白跑南宁了),然后坐了几个小时的快巴,终于见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办理完手续,就和

2010年8月17日,本小律师有个小得象蚂蚁一样的案子在南宁市,所以按照以往的惯例,把执业证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整理了七八遍(我怕漏了哪一样,我就白跑南宁了),然后坐了几个小时的快巴,终于见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办理完手续,就和她去了南宁市第二看守所,门卫说只能律师进去。于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只能在看守所外面等,我拿了全部手续去了看守所的会见办公室。一个警察说:你办理手续了吗?办理得了。我说。是要他(被关在里面的人)本人签名才得!那警察明显已经感觉到我是初到此地的小律师。听了此话,的确吓我一大跳!我说我的委托书是他老婆签的不行吗?不得!那警察很不耐烦。我怎么知道是他老婆签了委托书给你?我说如果你不信,我可以叫他老婆进来与你核对身份。那警察又说:他老婆是不允许进来的。说了大半天,我才知道南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先把委托书用特快专递邮寄进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他签后,再邮寄出去给律师,律师再拿这个委托书进来会见这个犯罪嫌疑人!我第一感觉是:邮政局是否与看守所办理了互利互惠的业务?第二感觉是:南宁,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太落后太丑陋了!这里的司法行政机关竟然如此来刁难律师,不得不由衷自叹----首府南宁律师,你做刑事案件到底累不累?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日期:19980119  实施日期:1998011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否定新律师法第33条效力的人,他们最有力的理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刑事诉讼法是律师法的上位法;然而他们最薄弱的环节是“后法”优于“先法”———律师法相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是后法。依然记得刚做律师参加培训时候耳边响起稍微动听的话语:律师协会是娘家,有空常回来看看。可是我作为一个不是南宁首府的小律师,我只想扪心自问:首府南宁律师,你做刑事案件到底累不累??难道广西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的刑事辩护律师做刑事辩护不用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的时候他们不经过这个程序?我只能说本人十分佩服他们——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的律师,他们忍声吞气的忍耐力实在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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