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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几点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2 09:41:28 人浏览

导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与主导地位日益明显,金融对国民经济起到“造业与血液循环”的机能作用。近年来,政法部门重拳打击金融职务犯罪,但仍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与主导地位日益明显,金融对国民经济起到“造业与血液循环”的机能作用。近年来,政法部门重拳打击金融职务犯罪,但仍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元月至2004年6月全市法院判处职务犯罪案件224件251人,其中,金融机构职务犯罪24件28人,分别占10.7%和11.2%,挪用公款14人,35岁以下的14人,占此类案件人数的50%,几乎均为经办人犯罪,如业务员、会计、主任等。有效地预防金融职务犯罪,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对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秩序极为重要。

  一、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管理职能,依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从犯罪嫌疑人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

  一是主要表现在少数掌握实权领导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倾向,利用职务之便置党性于不顾,拿公款大肆吃、喝、玩、乐。群众敢怒不敢言,即使有人直谏,便让其“靠边”。这样堕落得很快,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二是表现在金融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业务上比较精通,由于思想观念扭曲错位,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滥用公款或他人资金,作案后总侥幸认为自己业务熟,不会被发现。这种形式的犯罪,往往发生在储蓄、出纳等重要岗位。三是受有关领导或同事唆使,由于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上级说了,虽不想办但又不敢不办,继而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二)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呈低龄化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金融机构的人员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进”口把关不严,特别是对中层干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用上失察或不当,只注重年轻化、知识化,缺乏科学性,一些年龄小、学历高的职工担任领导职务,或占居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但是,由于他们涉世不深,缺乏应有的社会经验和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诱发个人投机心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私欲膨胀,利用工作间隙炒股、经商,一旦亏本,债台高筑,便萌生了“借鸡生蛋”的想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后血本无归,构成犯罪。此类犯罪的概率比较大。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智能化,技术含量高。

  金融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机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把计算机作为作案的工具和对象疯狂作案,他们利用计算机伪造变造凭证、单据,空存骗支、偷改记录盗支储户存款,偷转资金进行挪用,使职务犯罪由非法型向“表面合法型”转变,犯罪更加隐蔽,犯罪活动暴露慢,成为预防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突出题。还有一部分人往往自从事金融职业起始,就带有不健康的思想因素,隐藏在某一个角落里,伺机作案,甚至与外部不法之徒徒互相勾结利用,这种犯罪的后果严重,对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威胁较大。

  (四)从金融机构的监督惩处力度上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金融系统内部监督普遍缺乏针对性、时效性,“三多三少”问题十分突出,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金融系统内部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重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没有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以纪代法,以罚代纪,在宽严幅度上打“擦边球”,对违法违纪者往往罪错与处罚失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照“从重或加重”的条款则取“下限”,就低不就高;对照“从轻或减轻”的条款则取“上限”,就高不就低。有案不报,有案不查。为保住“乌纱帽”和政绩,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往则保,保不住则拖,这种执纪不严、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做法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和大案要案发生的祸根。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个乡的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挪用侵占储户存款150余万元,历时4年才案发,这足以说明监督督察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从犯罪的过程和目的看,计划周密,作案后潜逃者居多。

  由于犯罪分子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心理表现,一度认为有了钱便能够拥有一切,所以他们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得那么心安理得。为此,他们从小做起,事隔数日风平浪静,便肆无忌惮,犯罪速度变快、数额变大,由过失走到故意,大多犯罪都经过周密的谋划、深入细致的规避准备,加上票据兑付的方便、快捷性,给犯罪分子窃取资金潜逃提供了可逞之机。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在作案时就具有密取资金潜逃的明确动机,有的还早已准备好他国护照,案发后,抓获犯罪分子难、追赃难、造成损失大。

  二、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自律”和“他律”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自律机制。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构筑员工的思想防线,金融单位要注重发挥党团组织政治工作优势,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好金融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培养,要经常组织员工观看“现身说法”专题片,吸取反面教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好“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享乐关、朋友关”,使广大员工在金融活动中增强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上筑牢阻遏和防范职务违法犯罪的屏障。要建立和完善扎实有效的他律机制,要系统地宣传和普及金融法律法规,通过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制度等措施,进一步依法规范各项金融活动,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法制化,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安全。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用人机制。

  把好用人关。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让有事业心、责任感,严格按法办事、按金融政策办事,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的优秀同志担任“一把手”,不能仅用得分多少,完成指标多少衡量“一把手”,杜绝任人唯亲任用“一把手”。要配好班子,我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部领导班子,既是“立法”机构,又是“行政执行”机构,还是“监督”机构,集“三权”与一身,如果选配不好,就会产生不利因素。再次,是选好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把好进人关。把好进人关是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基础,在人行人员的选拔上,要公开选拔,公布最低选拔比例,防止有恶行的人混进银行。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是有效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加强控制,必须强化自身风险能力,推行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审贷分离、离岗审计、岗位轮换等制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实现内部监控的全方位和系统化,以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一是要完善健全制度,规范职工的行为。根据金融业务不断变化的新特点,建立健

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全行的各项经营行为全部纳入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下,保证各项业务操作起来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要经过科学论证、集体研究,规定程序办理;(3)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明确同级监督权力和程序,保障同级党委、纪委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4)建立健全行务公开、民主评议、职工群众参与管理的民主监督机制。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工作激励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重奖重罚,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一方面实行个人利益与从业人员效益挂钩,多付出必将多回报,激励他们按规章制度办事。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进行曝光,做到不姑息迁就,及时处理。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要单独列入考核日程,要采取上级单位考核测评与民主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一把手”不游离于群众之外,凌驾于组织之上。通过严明的奖惩机制,形成良性工作氛围,使从业人员不敢触“电”,不愿触“电”。

  三是抓好落实。制度再好不落实等于零,安排布置工作不检查等于零,检查发现问题不处理等于零。金融系统在规范各项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强调对事不对人,实践中杜绝以领导口头答复,“特事特办”为借口,而不按章行事。不准越权,即使特急事,也要在事后及时上报。只有这样,才能在员工中形成执行制度是天职的观念。

  (四)建立和完善防治结合机制。

  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做到以防为主,以教为本,依法治行,依德正人。各金融机构在自身加强防范案件的同时,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建立联系制度、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制度,金融部门要及时向政法部门通报,互通信息,联手工作,政法部门在从严惩处的同时,针对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金融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注重司法宣传,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路子,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达到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社会要共同参与,政法部门要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有罪必惩,谨慎使用缓刑,加大罚金刑适用,营造浓厚的肃贪惩腐氛围,震慑犯罪,建立法律防线,使人不敢犯罪。金融部门要抓好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严格制度,“阳光操作”,便于群众监督,要动员和发动员工和人民群众检举犯罪,警醒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使职务犯罪无机可乘,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通过“三早”,即早教育、早发现、早预防,达到“三不”,即不敢犯罪、不能犯罪、不想犯罪,最终降低职务犯罪率,确保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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