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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30 08:08:40 人浏览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对于监督的事由,一般而言属于事后监督。但事后监督并不等于被动监督,相反,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强调监督的主动性。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对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权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主动、充分地履行。

  一、相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从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看,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不是笼统地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公民的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案件或者事件进行监督。换言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案件和事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发生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且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

  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者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相对于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对于具体案件和事件的事后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主要集中在司法领域,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也不应当直接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作出最终裁决,而主要表现为程序启动权和请求建议权。

  如果换一个视角,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置于整个司法过程中考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就不仅限于事后监督,而是根据具体法律监督活动内容的不同,既有事后监督,也有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例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虽然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之后进行,但是,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案和侦查,又是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和基础阶段,是一种事前或者事中的活动。再如,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都是刑事诉讼程序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虽然相对于犯罪人的犯罪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事后的地位,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却处于事中地位。所以,判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是否属于事后监督,关键在于“参照物”的选取。相对于法律监督的事由,可以说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相对于整个司法程序或者司法活动,则法律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二、在法律监督中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监督,充分行使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职权。

  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之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相对关系。前者是从方式和时间上对法律监督进行的界定,与之相对的,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后者则是从工作态度和积极性上对法律监督进行的界定,与之相对的,是被动监督和消极监督。所以,事后监督并不等于被动监督,主动监督也并非仅限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从检察理论的角度看,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更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审判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明显具有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方面都有所体现。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其职责就是主动运用检察权发现和证明犯罪行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并且通过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遏制犯罪。所以,法律监督虽然相对于监督的事由而言,是事后监督,但又是一种主动查究的法律行为。

  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看,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公权力与私权利相比,其特点之一就在于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不可放弃行使公权力,亦不可消极、被动行使公权力,否则即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之嫌。作为国家权力的分支和组成部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法律监督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职责所系,不容消极、被动地进行法律监督工作。[page]

  毋庸讳言,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着监督不力的情况,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仍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上有缺陷。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某些特定的事项有权进行法律监督,但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体事项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致使有关法律监督的一些原则和规范落空。检察机关的职权与法律监督的使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当前检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另一方面,在检察理论上,关于法律监督的范围、手段和程序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远未达成共识,也有待于学界的研究。

  因此,必须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在日常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于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权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主动、充分地履行。首先,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神圣职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人民检察院的立身之本。只有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监督,才能真正地完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其次,当前,人民群众迫切企盼司法公正,企盼惩治腐败,企盼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侵权案件、重大违法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调查,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这一切都需要检察机关主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再次,只有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依法、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监督,不断积累监督经验,总结教训,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并且为检察改革和理论研究提供生动的素材和源泉,以自身的行动促进检察改革的发展,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手段的完善,促进法律监督外部环境的改善。

  三、加强法律监督主动性的主要着力点。

  加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既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也是一个工作策略和工作措施问题。当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做到依法监督。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程序和规则对已然发生的案件或者事实开展监督工作。强调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可以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进行。

  二要做到充分监督。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理直气壮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三要发挥广大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广大检察官具有积极主动的进取精神,本着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和犯罪线索,采取有效措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主动监督。

  四要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只有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才能使检察机关的主动监督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而改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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