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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电子商务政策研讨会综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3:52:57 人浏览

导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联合主办的中国首届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研讨会于今年3月1-2日,在上海浦东中达广场召开。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办、部分省市政府的各级领导、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科研院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电子商务研究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近300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联合主办的“中国首届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研讨会”于今年3月1-2日,在上海浦东中达广场召开。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办、部分省市政府的各级领导、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科研院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电子商务研究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近300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议主要就以下议题展开了研讨。

  一、关于立法迫切性。与会者认为,电子商务模式已经与传统产业和实践相结合,已有了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某些问题,诸如认证、电子签名必须由法律明确其效力,规范其法律关系。虽然目前已经有不少部门和地方立法,分别调整着电子商务中的各个领域,但电子商务本身需要统一的规范的市场,其法律调整也应当是统一和协调的。这需要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发展很快,并且已见成效,如果我国不以法律来调整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很难在世界或亚洲占据经济信息化的领先地位,失去在新世纪快速发展的契机。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信息化已逐步成为各国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贸易的基础设施,我国入世在即,需要与国际接轨。在这一方面,不仅IT行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表示了强烈的愿望,而且传统企业IT化改造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二、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模式。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与会者的讨论集中在综合立法和分散立法、中央和地方、统一立法和部门或行业立法等方面。

  与会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其框架大略为:(一) 电子商务法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冲突解决等基本问题。(二) 电子商务法分则,主要内容大致包括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及电子商务管理机构等方面。多数与会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事关全局,因而必须走统一立法思路,要由国家作全局性安排。从现实情况而言,中央应有一部指导性的政策框架或是宏观的法律规范。对于全新的领域可以进行单独立法,对于传统领域则可以通过检讨、修改现有法律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实践。不适宜也不必要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典。

  三、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切入点。与会者建议,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应当首先制定电子签字和认证法,以使电子合同得到安全的运作,这种作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许多国家都是先颁布电子签字和认证法。

  与会者认为,目前有关域名冲突的纠纷日渐增多,现有法律尚不能完全解决此类问题。故应首先解决域名权与现实权利的冲突,明确域名的权利性质。可先出台解决域名与现有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再进行地方性立法、制定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page]

  与会者建议,电子商务立法可以从规范电子政府着手。第一,通过电子政府的方式,让市民第一时间了解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则。第二,规范政府,做到政府的信息在各部门间共享。第三,规范政府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权力,这也有利于城市的信息化。另外,电子政府立法的推进,有助于政府通过网上服务来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

  四、关于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为了尽快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框架,保障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与会者建议,应当把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核心内容,当务之急是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及各项政策。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应包含以下几个内容:(一) 电子商务技术政策;(二) 电子商务经济政策;(三) 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政策;(四)电子商务产业政策;(五) 其他有关政策。

  与会者提出,研究和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和策略,必须采取正确的策略。第一,夯实企业基础。企业基础是关键,需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推进IT应用,把效益放在第一位。第二,改善商务环境。要在技术和人文两个方面加速培养信用环境。第三,加快网络建设,提高网络质量。第四,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电子商务标准的制订,应建立相应的国家级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统。

  五、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一个重要问题便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突出表现在域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问题、域名与域名近似引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网页著作权保护问题、数据库保护问题等。与会者认为,域名的法律性质目前还不明确,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还难说。从现行法律来看,保护域名主要有两种法律途径,一是通过对商标权的保护来保护域名;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域名。此外,域名争议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六、关于电子商务运作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与会者提出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四个基本法律问题须明确。一是,网络交易主体的法律资格及地位。建议可以考虑对现有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根据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未来发展的趋势和网络经营的特点进行筛选,保留其中的一部分,其他均可以放开经营。在立法时可以规定,电子商务服务商设立应该具备的条件以及程序、从事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的范围、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等。二是,网络拍卖。认为目前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有:确认网络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法律资格和地位,确认网络拍卖的拍卖方式及程序,明确网络拍卖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明确出卖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网络公司)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三是,网络广告。建议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对于网络广告的主要发布形式要纳入管理范畴中来。四是,规范网络交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与会者认为,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离不开物流。因而建议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编码标准化工作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物流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旨在汇集与物流信息系统相关的现有国家标准,提出待制定的相关国家标准,一方面明确标准制定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反映现有标准化状况,为物流信息系统设计人员提供参考,为进一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支撑。[page]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方面。与会者均认为,在线订立合同的法律障碍基本不存在,但在何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有效尚须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与会者认为,可以采用数字认证方式解决,但目前对于它的法律地位尚未有法律的明确承认。也有与会者认为,可以通过网络公证来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法庭可以采作证据。所以网络上的行为可以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且在发生纠纷时,以此作为能被法院采信的证据。

  七、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策略。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方面,与会者建议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他们提出,数据库是网站经营和开展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之一,因而企业应当建立和维护自己的数据库;数据库的建立应该民营化,在市场上筹集资金。对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例如西部未建立数据库的县,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私人数据库,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在此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才能解决当今数据库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有关规则需要统一,管理机制也应标准化,应该通过法律保护数据库的合法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人认为,发展电子商务与城市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城市信息化,包括城市信息系统、电子地图、企业政府数据库,虚拟社区等。城市信息化对电子商务的开展很重要,特别是上海、北京等国际化大城市尤其应该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城市信息化,构造承载信息流、资金流的第二代基础设施,以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有人认为,上海有着发展电子商务的良好的商务、金融、教育条件,优秀的科技及管理人才,日益改善的信息化环境。发展潜力巨大,有望成为亚洲的电子商务中心,但需在基础结构及开放上加快步伐。与会者认为,目前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必须首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促进银行支付系统的电子化进程,实现支付无纸化,加强信用卡的普及和应用,带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大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形成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增加消费者信任,比如,数字认证机构、网络公证、商品认证、安全标准体系、网上交易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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