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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谋杀了隐私?(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9 09:38:23 人浏览

导读: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日益成为现实。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技术一日千里,乃至发展到令人谈虎色变的人肉搜索、网络追杀。从发展历程来看,先后有高跟鞋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周正龙虎照事件、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日益成为现实。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技术一日千里,乃至发展到令人谈虎色变的“人肉搜索”、“网络追杀”。从发展历程来看,先后有“高跟鞋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周正龙虎照”事件、“海事官员猥亵女童”事件、“南京官员天价香烟”事件等。可以说,当今世界,个人隐私已经陷入了网络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任何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对方的许多基本信息,其量远远超过希特勒通过恐怖政策获取其极权统治下的居民的信息量。[1]在这个高科技构成的“美丽新世界”里,有学者索性宣称“隐私已经死亡”![2]面对海量信息时代的隐私权难题,随着《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立法规制的尝试和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宣判,“人肉搜索”成为目前争论最为激烈的公共议题,是耶非耶,本文拟就“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卿本佳人,奈何从贼——“人肉搜索”的是与非

  搜索引擎是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人肉搜索”[3]区别于传统搜索引擎。它主要是指通过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去搜索、整合信息资源的一种机制,它可以有效利用互联网上的google、百度等自动化搜索引擎及各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掌握的点滴信息来进行信息汇总。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4]可见,“人肉搜索”不是单纯的技术工具,而是包含了网络民众的群体性行动,不仅涉及到虚拟的网络世界,更是深深介入了现实的日常生活,是一种“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人网合一”的新型信息搜索和传播方式。它具有如下五个特点:

  第一,依托网络。“人肉搜索”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现象。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及时性,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只有借助BBS、博客等公共发布平台以及google、百度等信息搜索引擎,“人肉搜索”这种“信息共产主义”才能成为现实。可以说,没有互联网就没有“人肉搜索”。

  第二,目标明确。“人肉搜索”不像“维基百科(wikipedia)”那样“大而全”的泛泛罗列,而是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往往有特定人发动特定议题,人肉搜索迅速聚焦。“人肉搜索”涉私性极为敏感。在实践中一系列事件中,其强大威力展露无遗,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广大网民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事件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个人电话公布在网络上,构成了一种新型的通过个人资料搜索的侵害行为。并且,信息社会中的个人资料正在激烈的商战中日益商品化,人肉搜索与信息商业化趋势相结合必将导致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裸奔”。

  第三,大众参与。“人肉搜索”与广播、电视等单向度的传统大众传播方式不同,其信息来源是高度分散化的,是网民大众直接参与和免费提供的。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通过人肉搜索,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信息碎片在互联网上整合为一幅无限开放的信息全景图,从这一角度而言,人肉搜索具有网络社会的民主性。

  第四,行动匿名。“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从理论上说可以匿名,也可能显名,但从实践来看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匿名参与,正所谓“在网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这种匿名机制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身份的屏蔽,保障了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自由表达,正如民主表决中的秘密投票制;另一方面,匿名性诱发了人性的幽暗面,许多人得以不负责任地提供信息和评价他人,捏造诬陷、含沙射影、造谣生事,种种弊端由此而生。

  第五,信息公开。“人肉搜索”的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因此它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搜索机制,也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信息公开在便利于知识传播的同时,也为个人隐私和名誉的侵犯大开方便之门。且一旦构成侵权,较之传统媒体其影响更为广泛。

  从以上的特征可以看出,“人肉搜索”是一种变相的全民动员体制,一旦标的涉及特定个人,便是举全民之力“围剿”一人,在这场战争中,个人在与“人肉搜索”的博弈没有任何获胜的余地,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受害人极为不利的地位表现为:事前无从防范、事后无从申辩、损害结果无从逆转。(1)事前无从防范,是因为“人肉搜索”机制之下信息高度分散化和违法成本极低。在当前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条件下,谁也不能保证认识自己的人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假如正好网上有人对你发起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认识你的人会将你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一只鼠标,几下点击,就可能葬送一个人的正常生活。信息就是权力,在信息分散化的结构下,伤害他人的权力就分散掌握在每个个体之手。(2)事后无从申辩,因为事件一旦成为网络社会的舆论焦点和公共议题,相关当事人申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应当归咎于开放式的结构和海量的信息。在现实的法庭中,由于双方地位平等,有排除外来干扰的程序保障,故能形成两造对抗、理性辩论的格局。而“人肉搜索”形成的道德法庭,其实更具有广场效应和娱乐精神,是大众狂欢而不是个人思辨,当事人对事实的澄清和自我辩护要么淹没在喧嚣中无人理睬,要么发生负面效应而越抹越黑。(3)损害结果无从逆转。在互联网络的时代里,“人肉搜索”的恐怖之处在于,这种侵害是不可逆的。因为一旦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便永远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公众知晓的事实,而且这些信息可能永不磨灭的存在网络世界。2008年“艳照门”即为例证。从这个角度而言,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是有限的。

  因此,“人肉搜索”中,个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扭转这场不对称的战争,政府公共权力开始考虑介入,“人肉搜索”完全禁止和刑责化的观点一度兴起。时值2009年刑法修订之际,于是有人提出将“人肉搜索”纳入到刑法来调整的观点。[5]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因该条例含有不得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等规定,被众多媒体和网民批评其意在禁止“人肉搜索”、“草根监督”,保护贪官污吏。[6]

  对于“人肉搜索”非法化、刑责化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人肉搜索”有危害个人隐私之虞,但通过刑责化完全禁止,并非妥当。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信息搜集方式,它没有天生的“原罪”。 “人肉搜索”本身在伦理价值上是中立的,我们不能也不应该秉持“‘人肉搜索’都是一种违法或侵权行为”的观点。[7]技术本身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为善为恶的永远只是具备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合理运用“人肉搜索”可以造福人群,违法运用“人肉搜索”只会侵害他人权利。[8]古人尚且明白此理,据《三国志》载:刘备治蜀,适逢大旱,官府禁民间酿酒,私酿者罚。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简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赦酿者。[9]

  作为一种信息搜索工具,“人肉搜索”能够及时提炼有效信息,降低搜索成本,促进信息的积累和流动。据“猫扑”负责人杜培源表示:“人肉搜索机制绝大部分时候是在默默地为广大的网民提供帮助,基本上都是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很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个是广义的人肉搜索,也就是人肉搜索最为主要的应用,而通常我们提到的那种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人肉搜索,在人肉搜索的应用当中占到的是非常非常小的一部分,属于很特殊的少数情况,我们称之为狭义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存在的侵犯隐私问题,需要相应的内容监管和正面引导。”[10]实际上,许多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创新与“人肉搜索”是一母同胞,难分彼此。例证如下:

  例一:维基百科(Wikipedia)

  维基百科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正如广大网民所赞美的,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维基的力量在于,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用户,沟通参与某个“项目”。假设一个专职的员工的劳动效率为1,而一个网民的劳动效率为0.01,那么如果有100万用户参与的话,用户所产生的结果就是10000,是一个专职员工的10000倍。[11]我们不禁要问,维基百科与“人肉搜索”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何况,维基百科的创始人吉米·威尔斯于2008年1月7日正式推出了WikiaSearch(维基搜索)的搜索服务。此外,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网络创新服务从本质上说是人肉搜索引擎,建立在“人肉搜索”的社会工程学基础之上。[12]

  例二:威客(WitKey)

  威客(WitKey)[13]的发展也验证了人肉搜索引擎模式的成功。如果说人肉搜索引擎是威客的前身,那么威客则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2008年的春节联欢晚会的《农民之歌》就是威客智慧的结晶。8月份的时候,重庆商报花了2000块钱面向所有威客悬赏征集《农民工之歌》的歌词和作曲。一个多月的时间,广大威客集思广益,不负众望把这首歌顺利创作完成,最终《农民工之歌》登上春晚舞台。威客的成功正是源于人肉搜索引擎的发展,威客可能会超越人肉搜索引擎,成为一个新兴的网络名词。[14]

  在信息时代里,立法完全禁止“人肉搜索”等于否定了互联网的自发性和创造力,这无异于因噎废食,饮鸩止渴。试想,一个没有“维基百科”的互联网对我们意味着什么?“人肉搜索”信息分散结构和大众参与机制恰恰是互联网最本质的核心价值,“人肉搜索”需要的不是“把孩子和洗澡水一同倒掉”,而是应当促使其创造性地转化为“维基百科”、“威客”那样的建设性力量。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也决定了在利益衡量上“人肉搜索”不应废,不能废,也不必废。

  其一,中国政府在与社会的博弈中过于强势,公众监督政府的成本过高。而“人肉搜索”在表达民意、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早在30年前,托夫勒在其名著《第三次浪潮》中即指出,技术进步将导致直接民主的发展,“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人造卫星、电话、有线电视、投票技术以及其他工具,一个受过教育的公民,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作出自己的许多政治决定。”[15]实践中“人肉搜索”诸多事件中不乏公众舆论监督的典范之作,例如2007年“正龙拍虎”事件[16]、2008年“久耕托市”事件[17]等。这非常类似美国当年的“扒粪运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批传媒开始挖掘美国各个角落的阴暗面,从大工厂到贫民窟,从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到劳工保护,许多肮脏而悲惨的社会现象一一暴露,从而激发起了美国公众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的改良和进步创造了健康的舆论环境。可以说,传统媒体无力做到的,新兴的“人肉搜索”承担了这一使命。正如媒体所言,“人肉搜索”之争,与其说是表明立法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势在必行,不如说是表明构建“人肉搜索”一类的公众监督渠道更加迫切。而这是事实上并不矛盾的两个问题,完全可以分头解决。一方面是私人领域的个人隐私权亟待保护,在私权保护意识仍属虚弱的当下,以立法推进网络平台的私权保护,自然值得鼓励;另一方面,是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亟待推进,在公共权力监督仍然虚弱的当下,“人肉搜索反腐”展现的公众监督热情,自然同样弥足珍贵。[18]

  其二,中国地大人多,相对而言,信息分布不对称,信息流动成本极高。这种信息闭塞的状态对“人肉搜索”的需求更为迫切。例如,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很多人和身在震区的亲友失去了联系,多家大型网站推出的地震寻亲板块,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内某门户网站适时推出了SOSO寻人功能,动员网络力量搜寻灾区群众信息截至6月24日,SOSO寻人已有寻人信息157556个、平安者信息96718个、伤员信息113122个。SOSO寻人所利用的正是人肉搜索技术。

  “人肉搜索”存废之争的背后隐含着信息自由流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价值冲突和利益衡量。个人隐私并不具有天生的优越性。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对传统隐私权理论批判道,隐私权问题的讨论往往充斥着伪善、口号、情绪和松散的思维。[19]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经济学将作为隐私的秘密信息作为一项产权的标的。隐私的作用在于,社会交往会出现蒙人(misrepresentation)造成的一些利用被利用的机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隐瞒自己的收入、前途、观点以及其他,为的是操纵其他人对自己的看法。[20]“隐私”(privacy)与“窥私”(prying)可以被视为两个经济产品,就像经济学上通常对萝卜和啤酒的看法一样,我们可以将“隐私”和“窥私”视为纯粹的消费品。并且将两者作为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 values),而非终极价值(ultimate values),这意味着作为一种手段,“隐私”负担效用最大化的使命。[21]法经济学派认为,信息流通是社会知识和财富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丰裕繁荣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信息自由流动之上的,人们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对自己有利并可能对社会也由利的决策,而以牺牲信息的自由流动和累积为代价过度的保护隐私,将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和遏制社会知识创新的不良后果。

  二、“暴民”是怎样炼成的——网络暴力的罪与罚“人肉搜索”彰显出免费、自愿、共享的网络社会核心价值,构建了一种“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信息共产主义”,这本来可以造就一个信息乌托邦。“人肉搜索”在造就“维基百科”、“百度知道”等建设性力量的同时,也开出了“网络追杀令”这朵“恶之花”。为什么我们播下龙种,收获的总是跳蚤?有学者坚决否定“人肉搜索”,但究其实质,其反对的不是“人肉搜索”而是网络暴力。[22]“人肉搜索”只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而工具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工具本身是不应受到惩罚。问题不在于互联网络和“人肉搜索”,而在于人性的幽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社会的民众群体行为。为什么实际生活中安分守己的好公民,在网络世界里转眼变身成为“暴民”,作出挑战现实生活道德底线的“暴行”来?“网民暴民化”的成因,谋杀隐私的幕后推手,乃是网络社会人群的大众心理。大众心理有三大“原罪”:

  其一,群体非理性

  作为个体,无论其如何聪明绝顶,一旦融入到集体群众之中,其智商、情商及道德水准,无不马上降低为最低水准。在群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23]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性和思想全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一种集体心理。[24]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即在特定事件群众集结、情感亢奋的场景中,个人思想感情必定弱化乃至泯灭,会不自觉地加入到集体意识中去。勒庞指出,“群体中累加在一起的只有愚蠢而不是天生的智慧”,他们“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夸大情感等等,几乎总是可以在低级进化形态的生命中可以看到,例如妇女、野蛮人和儿童。”[25]

  互联网等传播技术在导致人与人的关系更为密切的同时,更强化了群体非理性的巨大弊端。大众传媒的高度普及,利用复制手段可以把国民都变成为“隐形的大众”。它不仅使不成熟的人都成为顺从者,而且损害人的语言能力,使人的表达能力变得粗鲁和贫乏。传媒把“事件”乃至整个“世界”提供给大众,大众面对的是非实在的幻影,事件成了复制的商品,视听者失去个人的空间,也会放弃亲身经验的机会。[26]诚如学者所言,信息和印象的瞬间性传播,容易滋生出人类获得更大程度的自由的幻觉。信息技术的进步可能使得人与人之间更具有依附性,人的行为具有更大的趋同性和一致性。空间距离重要性的降低,及时性和自发性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个人由此失去了其内在性和反思,这在相当程度上会使得个人服从于对于个人态度所进行的“模式化”进程。[27]无独有偶,美国学者也指出,新兴传播科技给当代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影响,特别是互联网的个人化(individualization)和客制化(customization)特色,它不但将导致整个社会欠缺对话和讨论的结果,还可能会让人们偏执地沉溺于迎合自己喜好的论述和观点,懒于思索形成新的想法或观念,这种现象对于民主社会的未来不是好事。究其原因,在于原先民主社会所仰赖的通过充分对话和讨论,针对公共议题进行充分辩论的机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遭到遗弃,人们逐渐失去“互相说服和纠错”的机会。这种沟通交往模式会进一步强化自己未能察觉的偏见,集体形成极端的立场,从而产生“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现象,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对立出现。[28]

  其二,群体无道德

  勒庞认为群体是最缺乏道德感的。因为个体在融入群体之后,个人责任感和道德感便趋于消失。群体中的个人不会把行为责任归到自己头上,因为他们不再有个人,只有群体。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在网络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上活动的是人的虚拟身份,并不是真实身份,这种匿名性更削弱了个体的道德责任,使得个人向大众卸责。这样,群体一旦实施暴行就更加肆无忌惮、淋漓尽致。[29]当个体自发形成集体时,唯一的驱动力是情绪,理性说服毫无作用,而煽动群众效果最强烈的情绪就是基于高尚名义的道德愤慨,一旦群众情绪被刺激起来,大众心理在不断的相互暗示、自我催眠中而变得越来越专横、偏执和凶暴。群体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自以为真理在手,不容当事人分辨和表白,在运动中享受道义和施暴的双重快感,从而转变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多数人的暴政”。

  在大众心理支配之下的网络民众往往借助公共话语对私人领域逐步侵夺。隐藏在高尚的名义之后,隐藏着不为人道的心理驱动力:一是窥私的欲望。好奇之心,人皆有之。猎奇与窥私也是人类基于天性的行为,是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施沃兹曾写道:“假如你能告诉我有谁从来不曾偷听,我必能告诉你此人在听力方面必定有严重的毛病。”[30]人性中的矛盾决定了对隐私的侵犯是不可避免的。二是施虐倾向。施虐倾向是希望使别人受磨难,或看别人受磨难。磨难也可能是肉体上的,但多数是精神上的折磨。其目的是主动伤害、羞辱他们,让他们难堪,要看他们狼狈不堪的窘相。[31]

  其三,群体成瘾性

  更为可怕的是,这种大众的快感体验像毒品一样具有成瘾性,一个“人肉搜索”的焦点话题结束之后,大众会不断的寻找下一个“敌人”,寻找新的兴奋点。[32]一如罗素指出:“集体兴奋是一种绝好的麻醉,期间理智、人道主义、甚至自我保存很容易被遗忘;期间残忍的屠杀和英勇的殉难同样是可能的。这种麻醉和其他的麻醉一样,它的快感一旦被体验到,是很难抗拒的,但它后来会导致漠然和厌倦,若要再生产以前的热情,那就需要越来越强烈的刺激。”[33]

  网络暴民、网络暴力乃至发展为网络社会对个人隐私的极权主义暴政,按照著名思想家汉娜。阿伦特的观点,乃是源自个体终极意义上的孤立与孤独。现代社会进一步趋向整体化,公共权力、大众传媒、科学技术、消费主义大众文化形成了巨大的整体主义势力,在经济、技术、文化、审美、个人生活各个领域,整体主义渗透一切,共同扼杀生活的丰富性和个人自决的可能性。法兰克福学派揭示出,现代科技的进步和工业化生产,不断制造虚假需求,满足人们的文化心理,消解了人们的独立性、创造性和批判性,将之塑造成为“单向度的人”。人的主体性丧失,千人一面,人人吃一样的食品,住一样的房子,看一样的电视节目,直至最终以一样的方式思考……这种高度格式化、标准化、单一化的生活方式就是在工具理性统治之下的人的生存状态。整体压迫个人,整体取代个人,个人处于价值虚无、意义匮乏、孤独无助、失落自我的痛苦之中。长期以来,现实中的市民缺乏社会公共空间的熏陶,社会交流的阻滞使得市民始终是“市民”,还没有成长为“公民”。大众的本质就是一群乌合之众,是一盘散沙,其成分是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他们孤独无助,缺少正常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特定的、有限的、可达到的目标。弗洛姆认为,现代人比历史上任何时候的人都要自由,然而现代人却没有享受到真正的自由,而是逃避自由。现代社会打破了原来的束缚,获得了很大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使得人们在现代社会中感到孤独和焦虑,为了克服孤独,人不得不逃避自由。逃避自由的主要机制就是权威主义、破坏欲和机械趋同。如其所言,“我们的许多决定并非真是我们自己的,而是来自外部的建议的结果。我们成功地说服自己做决定的是我们自己,而事实上,由于惧怕孤立,害怕对我们的生命、自由及舒适的更直接威胁,我们与别人的期望要求保持一致。”[34]

  消除网络暴力的解决之道不是禁止“人肉搜索”,而是在于在网络社会构建一个理性、多元、具有沟通性和辩论性的公共空间。《人肉搜索公约》显示出网络社会理性的光辉和自律的可能性。根据《信息时报》1月7日报道,近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以此规范网络道德,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的正确理解,推动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35]但仅仅依赖道德自律目前来看显然杯水车薪,收效甚微。笔者认为,不妨考虑在特定涉私范围内实施有限的网络实名制。2008年韩国女星崔真实因为受网络谣言困扰而寻短,韩国政府担心艺人相继寻短会引发自杀潮,所以针对崔真实被网络谣言困扰而寻短事件,目前正积极着手制订“崔真实法”,启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该制度是指在门户网站等进行网上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的程序,但暂时只适用于韩国日用户超过20万的网络媒体和30万的门户网站、视频网站。这促使韩国成为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36]

  网络实名制使得个体从群体中“隔离”出来,能够时时意识到自我存在,强化其独立的主体地位。人应当具备充分的自足性,即作为自由思想、自由判断和自由行为主体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个体都是一种个别的、独特的存在,因此多样性是人类的根本特征。互联网空间只有允许多元的价值观和意见,平等的交流和辩论,才能使得个体摆脱群体非理性迷狂的依附,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实名制不会妨害言论自由,通过明确个体的真实身份反而有助于言论自由和发现真理。须知,表达我们思想的权利,只有在我们能够有自己的思想时才有意义。只有内在的心理状况能使我们确立自己的个性时,摆脱外在的权威,获得自由才是永久的。[37]

  网络实名制有助于强化个体的道德责任,避免发生向群体逃逸的卸责现象。尤其中国文化的道德约束是典型的耻感文化。本尼迪克特(R.Benedict)针对东方提出所谓耻感文化(shame culture),以区别于西方的罪感文化(guilt culture):真正的耻感文化,依赖外部的制裁以达致善行,罪感文化中,罪是一种内化的信念,羞耻感是对他人评价的一种反应,它需要有观众或至少想象有观众存在,而罪则不然。[38]在耻感文化的机制下,对人行为的激励和约束不是依靠宗教和法律,而是依赖于人的羞耻感和公共的舆论和目光。在匿名的情形下,网民可能胆大包天,无所不为,在实名的情形下,个人的羞耻心和责任感会逐步占据优势,对人格的基本尊重将会在成为网络社会和真实生活的普适性规则。

  注释:

  [1] 参见(美)玛格丽特·安·艾尔文:《信息社会的隐私权保护》,陈雪娇、王继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540页。

  [2] Michael Roomkin, “The death of Privacy?”, 52 Stanford Law Review 1461 (1999—2000)。

  [3] “人肉搜索”一词最早来源于小说《鬼吹灯》,该小说里介绍一种机关枪叫“芝加哥打字机”,后来网友把手打的《鬼吹灯》文稿称为“人肉打字机”版。“人肉”一词由此流传,并衍生出“人肉搜索”这样的词汇。其中“人肉”并非指的是被搜索的对象,没有道德上的贬义色彩,而是泛指参与搜索的各个网民,由此区别于google等纯粹自动化的搜索引擎。

  [4] 参见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12日。

  [5] 颇为吊诡的是,“人肉搜索”刑责化的建议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于2008年8月份最先提出,该官员随即因违法违纪而被调查。参见《“人肉搜索”入刑法大可不必》,载《北京青年报》2009年3月2日。

  [6] 据人民网当天调查,高达90%的网民对此条例表示反对。

  [7] 刘德良:《“人肉搜索”的法律谜解》,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6期。

  [8] 杨立新:《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10期。

  [9] (晋)陈寿:《三国志。简雍传》。

  [10] 参见《人肉搜索是正义伸张还是自我宣泄?》,http://scitech.people.com.cn/BIG5/7440884.html.

  [11] 《未来的搜索引擎:维基搜索?新人肉搜索?》,http://info.codepub.com/2008/05/info-19500.html.

  [12] 这些网络产品通过提供互动问答平台,一问一答的形式使网民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和知识。

  [13] 威客,英文为Witkey(wit智慧、key钥匙),在网络时代,凭借自己的创造能力(智慧和创意)在互联网上帮助别人,而获得报酬的人被称作威客。

  [14] 《透过人肉搜索引擎看威客》,http://wiki.misuland.com/static/browse_2517.html.

  [15] (美)托夫勒:《第三次浪潮》,朱志焱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第533页。

  [16] 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华南虎照片。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色影无忌论坛,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遂引发了虎照真假的网上讨论,结果,网友竟然找到了有同样商标的浙江义乌威斯特彩印包装公司的“鑫龙墙画”。

  [17] 2008年12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公然言称要处罚低价售楼,惹恼民意,很快被网民人肉搜索出抽豪华香烟、戴国际名牌手表、坐高档凯迪拉克等劣迹。周久耕因涉嫌严重违纪而免去局长职务,被纪委立案调查。

  [18] 《人肉搜索“存废意指公私领域信息之争》,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1月20日第二版。

  [19] Richard G.Turkington & Anita L.Allen, Privacy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2nd ed, St. Paul: West Group, 2002, p317.

  [20]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41页。

  [21]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论隐私权》,常鹏翱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47页。

  [22] 参见石佳友:《“人肉搜索”:天使还是魔鬼?》,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6期。

  [23] (法)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24] (法)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25] (法)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55页。

  [26] 孙存之:《阿伦特传记之外的斯特恩》,载《博览群书》2006年第8期。

  [27] 参见石佳友:《“人肉搜索”:天使还是魔鬼?》,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6期。

  [28] Cass R.Sunstein,Republic.co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Ronald K.L.Collins & David M.Skover,The Death of Discourse,Boulder:Westview Press,1996.转引自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29] 勒庞在书中列举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群众运动发生的大量事例,论述了群众行为的这种心理特征。如法国大革命中有名的“九月惨案”。在大革命精神的感召下,巴黎成千上万普通市民几天之内虐杀了关在监狱里的贵族、教士1500多人,连十二三岁的孩子也不放过。这些平时里奉公守法、老实本分的伙计、店主和家庭主妇们,无不坚信自己的行为是为祖国杀敌立功的正义行动。参见(法)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164页。

  [30] 转引自(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280页。

  [31] (美)弗罗姆:《逃避自由》,刘林海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99页。

  [32] 实践也证明这种“毒品效应”的存在,自从第一桩“人肉搜索”之后,一连串的类似事件频繁发生,愈演愈烈。

  [33]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5—196页。

  [34] (美)弗罗姆:《逃避自由》,刘林海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34-135页。

  [35] 该公约被称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共有8条,对网友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如第三、四条分别如此要求:“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但紧接着第五条又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36] 参见《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4/24/content_8041421.htm.

  [37] (美)弗罗姆:《逃避自由》,刘林海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62-163页。

  [38] Ruth Benedict, The Chrysanthemum and the Sword,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46, p223.

  作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副教授·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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