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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结构性基础的公民社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5 16:25:15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古典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理性不及”与公民社会传统的秩序支撑。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有限政府,反对干预主义,强调多边主义只是一种补充保障,自由国际经济法秩序必须从国内市场经济、单边自由贸易及其制度化法治开始,但最终植
摘要: 古典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 它强调个人的“理性不及”与公民社会传统的秩序支撑。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有限政府, 反对干预主义, 强调多边主义只是一种补充保障, 自由国际经济法秩序必须从国内市场经济、单边自由贸易及其制度化法治开始, 但最终植根于国内公民社会及其道德、习俗、宗教和传统。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落与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盛表征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体制及其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复兴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文化传统秩序, 是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本解决之道。

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古典自由主义; 个人主义; 公民社会

  在任何社会里, 集体行动都是必不可少的。[ 1 ] ( P1)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上的集体行动方式的公民社会, 古已有之。[ 2 ] ( P43 - 52) 作为一种与政治国家对应意义上的现代性话语的公民社会, 只是近代以来的独特现象。[ 3 ] ( P77 - 100) 作为一种强大潮流的跨国主义的全球公民社会, 则是1980年代末期以来的人文景观。[ 4 ] ( P23) 在此, 公民社会不仅仅是指非政府组织, 而是指介于个人、家庭与国家、国际制度之间的一种结构性场域, 它包含了私人领域(即市场) 、志愿性社团(包括非政府组织) 、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四大结构性要素。[ 5 ] (导论P4 - 5) 国际经济秩序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 也同样可以追溯至民间自生自发的古代商人法, 并且逐步形成了一套复杂多层的包括民间的与国家的、私法的与公法的各国与国际一般规则框架体系。[ 6 ] ( P16 - 24) 如今, 国际经济法更是形成了一种法律化、司法化乃至宪法化的强大潮流, 即国际经济法革命。[ 7 ] ( P33 - 61) 但是,这种国际经济法革命在全球化与非政府组织兴起的大潮中却越来越伴随着挥之不去的合法性危机。[ 8 ] ( P112 - 121)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对于公民社会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尤其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解释进路和可能的解决思路。
  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解释性前提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困境
  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首先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 [ 9 ] ( P3) 但是, 不同进路的自由主义理论对于个人主义的理论解释却不尽相同甚至存在根本分歧。
  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主流自由主义理论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假设的是抽象的、孤立的、自私的、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子式的“经济人”。这种原子论个人主义受到了来自保守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形形色色整体主义理论的广泛批评, 并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建构”。卡尔·波兰尼在分析自1815年至1914年欧洲百年自由经济与国际和平及其随后突然降临的大萧条与世界大战时认为, 正是这种原子论个人主义及其经济自由主义所鼓吹的“自我调节的市场”运动及其相应的“推行契约自由原则”的国家, 意欲让传统自然的社会关系反被嵌入人为建构的经济体系, 将人和自然变成商品, 使之受“原子主义和个体主义的组织”及其市场规律支配,但是, 人和自然所具备的神圣属性将拒绝自身的商品化, 从而引发了“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及其相应的国家社会保护立法。这意味着, 正是“人为建构”的“自我调节的市场”运动引发了“自发分散”的“自我保护的社会”运动, 造成了各国内部和国家之间不断加剧的紧张, 最终导致了大萧条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等悲剧性后果。[ 10 ] 简而言之, 这种双重运动的结果就是, 自由主义产生了自己的敌人即形形色色集体主义乃至极权主义。
  但是, 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一般认为, 这种批评并不能适用于源自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的演进论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及其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这种古典自由主义实际上是更加面对真实世界的, 也是更加现实主义的。斯蒂文·霍维茨指出, 根据苏格兰启蒙运动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斯密、门格尔和哈耶克的观点, “人并不秉赋什么超级理性, 相反, 他们总是容易出错, 并且常常是短视的, 时时需要他人所拥有的知识的指导。” [ 11 ] ( P195) 拉齐恩·萨丽(Razeen Sally) 则强调, “事实上, 自由主义的鼓吹者, 亚当·斯密、休谟、柏克、托克维尔, 以及近来的伯特兰·德·儒弗(Bertrand de Jou2venel) 和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 , 都极端地尊崇涵蕴于家庭、宗教、小社群等群体之中、包围和塑造个人的道德、传统和习俗。斯密的《国富论》和休谟的《人性论》没有半句提到在每个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的原子化的或道德败坏的个人。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的观念中, 社会不可能呆板地和单纯地根据交换和契约运转。事实上, “惟有从大量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自发性群体’ (比如家庭、教会、地方社区) 和自愿性社团中‘自发形成’亦即非正式地、历史地‘成长’出来的支撑社会协作的规范, 才能维系交换和契约。” [ 9 ] ( P7) 哈耶克同样强调这种苏格兰启蒙主义传统的真个人主义而反对欧陆建构理性的伪个人主义。[ 12 ] ( P3 - 65) 这种真个人主义关注人的“必然无知”、自发性群体和自愿性社团及其自生传统制度和秩序语境, 强调尊重自生自发的市场及其制度化法治和普通法宪政, 主张自由国际经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民族国家内部适当治理的产出物和副产品, [ 13 ] ( P8) 认为大萧条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正是各国国内和国家之间形形色色重商主义和干预主义的结果。
  实际上, 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并不认同这种真伪个人主义的区分。即使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也常常被认为是原子论个人主义, 真个人主义并没有免于遭受与伪个人主义同样被批评的命运。实际上, 卡尔·波兰尼所批评的原子论个人主义也包括了对于亚当·斯密和大卫·休谟的批评, [ 10 ] ( P38, P98) 尽管他强调了亚当·斯密学说的复杂之处。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将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归于古典自由主义范畴。拉齐恩·萨丽认为, 华盛顿共识取代了传统的主张国家计划、进口替代和对外援助的政策共识, 自由主义全球化促进了东亚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绝大多数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于华盛顿共识的怀疑者是错误的, 因为, 即使是东亚国家的自由化改革也是不彻底的。①[ 14 ] 迪帕克·拉尔(Deepak Lal) 更是直接指出, 当下经济政策的华盛顿共识本质上就是一种古典自由主义的政策组合。[ 15 ] ( P7) 当代对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尤其是华盛顿共识的批评不仅指向新古典经济学例如芝加哥学派, 更主要的其实正是指向了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哈耶克的学说。晚近学术、政治与公共领域对于1990年代至今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及其国际经济法机制的合法性危机和不可持续后果的反思, 同样表达了对于真个人主义的原子论批评。[ 16 ] ( P79 - 94) 这些批评及其所表达的社会理论、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不但反对伪个人主义, 也反对真个人

主义, 而其所主张的则是形形色色的整体主义。
  二、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结构性基础的自治型公民社会及其式微
  古典自由主义的真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必然无知”和“理性不及”, 进而强调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传统秩序的重要地位。哈耶克指出, 坚定的真个人主义者“应当是一个热心主张自愿合作的人士”, “肯定家庭的价值及小群体之共同努力的价值”, “信奉地方自治和自愿结社”, 反对如法国大革命那样“用刻意的方式压制所有的居间性安排和结社”, “因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非强制性惯例或约定”“对于个人来说也常常是难以理解的和理性不及的”, “也是人类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要素”。[ 17 ] ( P30 - 31) 在此, 哈耶克其实强调了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制度传统和秩序。这其实正是古典自由主义及其真个人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维度。因为, 个人互动、市场交易及其行动结构不但离不开普通法法治国及其正式的制度化法治规则系统, 更离不开自愿自发“文明结社”的各种小群体及其非正式的传统文明规则系统。“这些市民社会的制度是连结自由和秩序的至关重要的桥梁”。[ 9 ]( P7) 否则, 个人主义的个人必将成为脱离传统、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孤立的原子化个人, 而古典自由主义的各国与国际经济秩序也必然成为无源之水。对于一个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而言, 自由的价值不能植根于世界政府、国际法治和世界公民社会, 只能根植于长期成长起来的各国国内公民社会的道德、习俗和传统, 而这些文明基础不能简单移植到国际体制。[ 13 ] ( P193)
  不过, 值得指出的是, 古典自由主义所谓个人涵泳于其间的公民结社并非意指任何种类或任何职能的公民社会及其传统, 而仅仅是指自生自发的自愿自治的公民社会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活动内容和功能地位极其复杂, 人们对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内涵及其外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1990年代以来较为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将公民社会限定为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第三域(志愿域) , 从而形成了政治国家、经济市场与公民社会的三元划分。这种理解更加强调, 近代以来的市场力量越来越具有一种脱离、独立、侵蚀乃至宰制社会的破坏力量。当代“全球公民社会”概念明显强调的就是这样一种独立于私利市场的公共领域。[ 18 ] ( P123 - 125) 然而, 作为构成政治国家的基础并且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完整的公民社会领域, 经济市场与公民社会是密不可分的。从规范的、策略的和经验的三重视角来看, “如果没有涡轮资本主义所释放出来的市场力量, 我们所知道和经历的全球公民社会一天都不可能存在下去。反之亦然: 如果没有其他的全球公民社会制度, 诸如家庭、社区联合、地方以及诸如友谊、信任、非暴力合作这样的语言共享的社会规范, 涡轮资本主义的市场力量同样一天也不能持续下去。” [ 4 ] ( P31) 基于活动内容及其地位功能的不同, 可以将公民社会划分为自治性的和倡导性的两大类。所谓自治性公民社会, 就是指民间自生自发形成的各种自愿的、自治的、自助的和互助的联合、群体和社团。这种自治性公民社会及其组织可以为自己、为成员或者为他人提供各种市场交易、社会互惠、专业技术、文化信仰、休闲娱乐、社区服务、慈善福利、发展援助、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私人立法、争端解决、制度实施乃至共同防御等等各种私人的、民间的和自生的私人物品、俱乐部物品以及其他公共物品。早期的非政府组织包括跨国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事的就是救济和福利服务等活动, 后来的各国和跨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职能扩展的很大一部分仍然是提供更多领域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自助、互助和合作。[ 1 ] ( P28 - 30) 这种自治性公民社会恰恰是罗伯特·诺齐克个人基本权利至上论最弱国家及其乌托邦框架中所说的各种自愿缔结和加入的理想共同体( communities) 的基本组成部分。[ 19 ] ( P297 - 330) 罗伯特·D ·普特南认为, 公民联合( civic associations) 尤其是那种小范围的、面对面的公民联合, 蕴涵着由网络、组织、规范、文化、互惠和惯例等要素所构成的生产性社会资本, 提供了流动信息, 培养了信任团结, 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治理。[ 20 ] ( P155 - 164)
  从实证法学的角度, 人们一般认为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过程以及承担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主要就是民族国家及类似的有权辖区。例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就是规定主权国家、单独关税领土以及欧共体这样的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 当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及其国际经济法体制实质上是各个国家整体制度相互之间的竞争过程的体现, 它并不单纯意味着各个国家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正式的制度化法治的趋同和竞争, 更意味着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社会资本及其非正式制度相互之间的竞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 一个具有良好自治型公民社会、社会资本及其传统国家通常能够更加适应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及其国际经济法的约束和竞争的挑战。① 古典自由主义特别强调必要的有限政府而反对福利国家的冲动与对外援助的冲动, 于是, 就自然主张将有限政府及其制度化法治之外的“其他一切道德问题最好交由家庭和公民社会的其他制度”来处理。[ 21 ] ( P171)
  然而, 当代全球化及其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重要方面恰恰就表现在, 这种自治型公民社会及其社会资本和传统秩序的式微和衰落, 越来越难以支撑各国和国际市场及其制度化法治既已确立并且仍在继续推进的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罗伯特·D·普特南指出, 不但后共产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公民参与传统的缺失以及消极依赖国家的普遍趋势值得担忧, 即使是在曾经拥有强大公民社会传统的美国, 公民社会的活力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也显著下降了。[ 22 ] ( P165 - 176) 这种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微对于古典自由主义及其国际经济法秩序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挑战。
  三、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结构性挑战的干预型公民社会及其兴盛
  与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干预型的、介入型的、倡导型的、压力型的公民社会的迅猛兴起, [ 20 ] ( P172 - 175) [ 23 ] ( P310) 即全球结社革命。
  所谓干预型公民社会, 主要是指这样一些公民社会组成部分, 即无论是非营利性的公民社会组织或运动, 还是营利性的公民社会组织或运动, 通过倡导、游说、抗议、干预、参与等等方式, 积极推动跨国公司、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将环境保护、消除贫困、促进发展、消除不平等、劳工保护、人权保障、公共健康等非经济政策和价值与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经济议题挂钩, 并将其纳入各国与国际自由市场及其国内与国际制度化法治过程及其框架之中。根据政策目标取向的不同, 这种干预型公民社会可以分为基于利益类型的和基于道德类型的。基于利益类型的干预型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农场游说群体或者其他各种在国际竞争之中可能面临不利地位的生产商组织, 为了防止不利自己的或者为了获取有利自己的政策和法律而游说和斗争。例如, 美国劳工- 产业联盟游说美国民主党政府在自由贸易和WT

O上的决定, 美国钢铁产业厂商及其产业工人对于美国反倾销法、保障措施法的保护主义实施的影响, 欧美日韩农业群体对于农产品贸易开放的阻止, 等等。[ 24 ] ( P5) 基于道义类型的公民社会组织则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人权、民主、平等、非歧视、正义、环境保护等声称具有更高级的道德理由的倡导、游说和抗议组织、网络和运动。自由贸易抗议者的兴起及其越来越声势浩大的抗议与越来越深远广泛的影响, 是1990年代全球化的重要表现。“这些新的行动者是些理想主义者, 而非狭窄的自我利益者。它们的目标也是宽宏的, 而非狭隘的。它们包括保守主义者和环境主义者, 担心自由的世界经济将会清除来之不易的国内规章或者扩大可感知的全球环境损害; 以发展为目标的游说者关心债务免除或者据称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华盛顿共识’下推行的结构调整和自由化所带来的破坏性结果; 消费者群体, 担心产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 人权群体, 忧心中国大陆、缅甸和其他发展中世界所造成的剥削和压制; 各种名义的教会群体; 妇女群体; 土著群体和传统生活方式的主张者。这些群体被称为‘公民社会’。” [ 24 ] ( P6)
  与其他各种强调政治自由尤其是积极自由、政治多元、民主参与以及全球治理的学说不同, 古典自由主义通常更加强调消极自由和经济自由及其相应范围内的民族国家、代议民主、司法审查和普通法自由主义宪政。因此, 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对于各种形式的干预型公民社会一般持有明显的警惕、反对和否定的观点。当代自由主义包括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和财经时政评论家们, 例如, 拉齐恩·萨丽、贾格迪什·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 、迪帕克·拉尔、戴维·亨德尔森(David Henderson) 、马丁·沃尔夫(MartinWolf) 、托马斯·弗里德曼( Thomas Friedman) 等等,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游说倡导活动及其游行抗议运动都持明确的批评态度。
  马丁·沃尔夫直接将干预型公民社会( civil society) 称为“不文明的社会”( uncivil society) 。他认为, 这些所谓“公民社会”, 仅仅是指称所有那些位于国家权限之外的活动、关系和组织的一个标签, 这样的散在的大众不能被任何人所代表, 那些声称代表的人就是些冒充的骗子, 任何组织只能代表它自己, 非政府组织根本不具有代表整个公民社会的政治合法性, 只有经过选举的政府能够适合负责制定法律, 无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律, 在谈判如何适用强制的问题上, 授予任何私人利益以直接的发言权, 都是根本上破坏宪政民主, 自由国际经济秩序之敌的新论调和新组织方式都必须被抵制。[ 25 ] 这些反自由主义的态度体现了这样一些古老的偏好: 喜欢共同体的慰藉, 反对个人奋斗;喜欢传统生活, 反对迅速变迁; 喜欢国家的仁慈, 反对市场的冰冷逻辑; 喜欢集体主义, 反对自由;喜欢民族国家, 反对全球经济。这些古老的偏好在新千年获得了新生, 形成了“新千年的集体主义”。[ 24 ] ( P7) [ 26 ] 发展经济学家迪帕克·拉尔指出, “大部分反对全球资本主义的抱怨汇聚成了一股对于现代公司特别是盎格鲁- 萨克逊与多国公司的攻击, 认为, 如果公司要想被接受的话, 就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责任。否则, 代表一个想象的国际公民社会的各种积极分子发言人士将会采取行动, 从抗议与消费者抵制, 到公共利益诉讼, 以及对政府施加压力使之规制那些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公司防止其无视社会利益。但是, 他们关于多国公司对于穷国的有害效应的指控中的许多是虚假错误的。” [ 21 ] ( P139) 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一般认为, 无论是基于利益类型的还是基于道德类型的形形色色的干预型公民社会都是特殊利益的政治压力集团, 它们关注的不是真实的草根个人, 反而不利于个人的独立自治; 这些庞大的压力集团本身就产生了民间自身的官僚主义, 同时, 这些压力集团必然与相应的非经济议题领域的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官僚机构联手, 从而加剧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官僚主义; 自由市场和全球化带来了长期的和普遍的经济增长, 改善了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口的生活水平, 这些反全球化和反自由主义的主张多数都不具有事实依据, 不具有科学依据, 不符合社会进化过程; 这些道德利他主义的主张不过是西方基督教传统的一种特殊的文明、文化、道德、信仰乃至宗教的表达而已, 因此, 不应该作为一种普世伦理和普世道德推行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最重要的是, 这些非生产性的、再分配性的社会正义都将诉诸扩张国家权力, 限制竞争自由, 甚或走向集权主义。[ 24 ] ( P135 - 227) [ 21 ] ( P119 - 204) 这种干预型公民社会正是哈耶克所谓部落社会的情绪、封闭社会的道德及其“社会正义”的“幻象”的基本组成部分。[ 27 ] ( P116 - 260)
  如果说自治型公民社会为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体制提供了深厚的合法性基础的话, 那么, 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微和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起则为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体制提出了巨大的合法性挑战。这种挑战如影随形一般笼罩着晚近从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到货币、金融、财政、发展援助、环境保护等等各个领域的国际商业交易、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会议、国际经济条约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国际经济法体制和过程。
  四、认真对待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复兴与国际经济法的合法化

  进入21世纪以来, 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自由贸易谈判陷入艰难的困境, 投资条约及其国际仲裁体制遇到深层的质疑, 南北矛盾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越来越突出。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如今越来越呈现出加剧的趋势。
  对于这种合法性危机, 可以提出不同的解释进路和解决思路。既有的形形色色的干预主义的解释进路一般认为, 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 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自由市场及其国际经济法体制越来越扩展到传统民族国家保留的内部管辖范围, 冲击了不同国家的传统利益体制及其文化价值。因此, 应该强化民族国家乃至国际组织的市场规制权力及其民主合法性尤其是增强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① 古典自由主义的解释进路则通常认为, 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 民族国家的治理不善以及形形色色的干预主义及其危险和错误的利益和观念联盟正在汇聚力量阻碍自由市场及其带来的文明进步。对此, 没有任何第三条道路, [ 21 ] ( P119 - 204) 必须抵制形形色色的新老干预主义, 坚守有限政府及其制度化法治职能, 提供可以承担的基本社会安全网而非再分配, 不失时机的建立支持市场化的改革联盟, 推进单边和多边的自由化。[ 28 ]然而, 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解释进路及其解决思路本身似乎过于强调自由市场及其正式的制度化法治, 而未能给予更加广阔的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制度足够的强调。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越来越强大的影响虽然有着必须予以警惕的干预主义乃至集体主义的冲动, 但是, 它也表明, 企业经常并不遵循制度化法治以及蕴涵于伦理习俗之中的规则运作, ② 而是经常越轨甚至逾越现代人类文明共有的底线伦理, 国家经常也并不遵循如迈克尔·奥克肖特所谓“

目的中立”的“公民联合” [ 29 ](P174 - 187) 的规则运作, ③ 当企业乃至国家并不遵守正当行为规则运作的时候, 却又严格约束作为“无权力者”的公民社会守其本分, 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批评似乎过于严苛。为此, 古典自由主义在警惕干预型公民社会的种种谬误及其干预主义乃至集体主义危险后果的同时, 必须认真对待干预型公民社会所揭示的市场、国家及其制度扭曲问题。自治型公民社会确实是古典自由主义所特别强调的一个从深层次支撑自由市场及其制度化法治运作的重要维度, 但是, 自治型公民社会却随着自由市场及其制度化法治的扩展而衰微了。④ 对于这种衰微的产生原因, 古典自由主义尤其强调极权主义的人为破坏与福利国家的大包大揽, [ 27 ] ( P255 - 258) 在此, 古典自由主义却没有强调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即自由市场扩展秩序及其制度化法治推动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永恒竞争过程释放和膨胀的世俗物质欲望及其“创造性毁灭”与作为传统社会长期以来自发生长的制度、习惯和风俗之间其实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市场化过程侵蚀了传统公民社会及其社会习俗, 这正是自治型公民社会衰落的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① [ 23 ] ( P312 - 313) 哈耶克所强调的只是那种特定的与开放社会、大社会及其抽象保守主义相符的“自愿结社”的“公民”“社会”及其传统, 而非与封闭社会、小社会及其实质保守主义相符的“封闭排他”的“身份”“共同体”及其传统。② [ 27 ] ( P234 - 255) 但是, 问题在于, 在从“身份到契约”、“从共同体到社会”亦即“从传统到现代”的过程中, 随着身份共同体道德的消解, 也“自然”随之消解了“公民社会”的传统道德, ③ 因为, “公民社会”的传统道德实质上深深植根于“忠诚共同体”的传统道德之中。作为“世俗的交易”的物质信仰与作为“心灵的习性”的宇宙信仰的简单二分, [ 21 ] ( P159 - 171) 也只是一种现代性的自负, 而无法真正解开这个困境之结。在这种意义上, 古典自由主义也同样未能认真对待自治型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制度。
  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路, 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及其国际经济法体制的合法性危机, 在正式的强制性权力的意义上, 只能遵循单边的和多边的市场秩序及其制度化法治的道路予以解决。但是, 这种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及其国际经济法体制也同样必须深深植根于与那种能够包容传统文化的开放社会及其国际经济法体制相契合的家庭、宗教、小社群及其道德、传统和习俗的深厚基础之中。这种道德、传统和习俗必须超越哈耶克意义上开放社会的公民联合及其道德, 也必须超越安·兰德意义上客观主义的理性交易及其道德。因为, 这种道德实质上就是一种竞争道德, 它将人捆绑在了一架永无止境的发现、创造和竞争的市场机器上, [ 27 ] ( P379 - 382) [ 30 ] ( P2 - 25) [ 31 ] ( P122 - 126) 这实际上最终还是回到了古典自由主义予以否定的“原子式个人主义”的“经济人”。相反, 需要复兴的当是古典意义上的文化亲和和身份认同的公民联合及其审慎、正义、勇敢、节制等等诸种德性。只有这种更加具有文化社群意义的公民联合和更加具有古典德性的道德, 才真正能够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纳入内在自律的和民间自治的心灵秩序和民间秩序, 才能够真正避免古典自由主义所深深警惕的各国与国际层面的形形色色的干预主义乃至集体主义, 进而, 才能够真正有效的应对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④ 当然, 这种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传统必须而且也只能遵循与市场秩序同样的制度化法治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互动的方式来习得和养育。这恰恰是一种极大的挑战。但是, 舍此, 恐怕别无选择。在此, 无论是自治型公民社会还是干预型公民社会都必须被认真对待。只有通过公民社会与跨国公司、⑤ 民族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建设性反复博弈与反思性文化建构的跨国经济法律过程, 才能够复兴传统的公民社会及其心灵秩序或者开放新兴的公民社会及其心灵秩序, 也才能够为国际经济法找到最终的公民社会及其文化传统意义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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