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从理论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从理论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29 11:30:33 人浏览

导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理论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理论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理论上的不同学说。

  一、一元论

  持有一元论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总的法律体系派生的两个方面,它们同属于一个法律结构中互有联系的两部分。由于不同的学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存在分歧,该学说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是由德国学者倡导的。耶利内克、考夫曼和文策尔是主要的代表人物。这种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高于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被称为“对外公法” [1]这个理论曾经为十九世纪末的一些德国公法学家所倡导,但是由于这个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提倡这种理论的国际法学者并不多。按照这种理论,由于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因此,每个国家可以通过其国际法来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取消国际法的效力,这样一来,在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不被遵守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国际法优先说

  一元论的国际法优先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凯尔森、孔兹等学者。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法学界中兴起的另一种理论。该理论同样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同国内法优先说不同的是,该理论认为:在法律的效力等级上,国际法的效率高于国内法,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该理论的倡导者,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个业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和一个国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较高和较低的规则之间的冲突。”[2]持国际法优先说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所组成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金字塔式的规范体系。其中,国际法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国内法的法律效力则位于国际法之下。这一学说主要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这一学说要求在任何条件下“条约必须遵守”,这就否定了国内法在国内的作用,从而否定了国家制定国内法律的主权,这显然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原则相违背。第二,他们认为,国际法的主体无论形式上如何,其实质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否认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

  二、二元论

  二元论的观点与一元论的观点有着质的差别。二元论的主要提倡者是现代实在法学派的学者特里佩尔和安其洛蒂,主张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一,它们的渊源存在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第二,它们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三,强制力不同。国际法主要依靠各个国家的自觉遵守,而国内法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因此,国际法的强制力低于国内法。第四,效力依据不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为国家之间的约定,而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二元论的提倡者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适用于不同的场所。国内法所调整的属于国家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则调整平等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是对等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3]与一元论相比,二元论得到更多的国际法学家的支持。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存在很多的不同,两者在法律规范性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配合等方面还是存在同一性的。因此,二元论也有缺陷,它过分的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甚至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这显然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

  三、我国多数学者的主张

  我国学者目前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持折中观点。多数人既不同意一元论的观点也不同意二元论的观点,而是主张从实际出发,客观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同意二元论提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制定主体等方面存在的区别;另一方面,又不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起来,而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即在对立中把握统一。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

  1、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制定国际法的参加者。国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两者并不矛盾。2、两者相互转化。一方面,国际法所公认的一些原则、规则可以因各主权国家的认可而成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需要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为国内法。3、两者相互配合。随着国际交往的密切,有些国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间的合作,国际法中通常规定了配合各国国内法实施的措施,同时,国际法中的原则、规则也只有通过各国国内法的接受才能在各国得以实施。由此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不是绝对对立的。

  我国学者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主张既要看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反对一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混为一谈,又要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反对二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绝对对立。对国家主权要辩证的认识,既要坚持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反对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从而借国际法干预国家的内政,又要坚持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反对任何国家以国家主权为由违反自己承诺范围内的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国际法处于混乱状态。

  注释:

  1、 周忠海:《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第一版 第43页

  2、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 1989年 第1-3页

  3、周忠海:《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9月第一版 第44页(江苏省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刁安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