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辞职要付违约金吗
导读:
请问,我于2002年5月从外地调入厦门,进入某公司工作。2003年8月公司给我办了人才引进手续,之后公司与我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为3年,合同中的“双方其他约定”条款为:
1、若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甲方违约金。每提前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2、服务期不满一年的,不予计算服务年限,在签订的合同中只提到了合同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服务期。
2003年11月,公司派我去外地进行了2个月的培训。
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要我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我提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服务期,因此我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但公司说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就是服务期限。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是否应按公司说的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期盼您的回复!
律师答复
1、您应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合同的期限,但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这一有效期是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持续期限,因此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因此,您提出辞职,已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至于服务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 的规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其性质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您在约定的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应依约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2、您应支付培训费。根据《复函》第3条的规定,您在试用期满后提出辞职,对用人单位已以货币形式为您的培训支付的培训费,您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为:已支付的培训费按劳动合同年限等分约定培训归来后的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 ,再乘以您未履行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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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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