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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23:56:25 人浏览

导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解读】:新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与本条例第八条相对应。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新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与本条例第八条相对应。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未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除了劳动仲裁或者提请法律外,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被派遣劳动者系在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损害劳动
者利益的概率更大,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进行了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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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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