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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4 14:13:37 人浏览

导读:

现代企业要发展基本都是靠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来支撑企业走得越来越远,企业的技术肯定都是高高科技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发明创造出来的,很多技术型企业为了留住这些人才就会与其签一种协议。接下来,关于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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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有哪些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三、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掌握公司的核心机密或者核心技术的人才,一般都是公司的高层人员对公司了如指掌的人,签了协议后或多或少会对自己产生一些限制,作为补偿,就会有补偿金。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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