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为什么没有补偿?
导读:
网友向生问:
经常看见劳动争议补偿问题,合同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按每满一年补一个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如果一个人在单位工作十年,不是在合同内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在第十年一年一签 合同满后单位称不再续聘时有补偿金吗?因为已为单位工作十年了,人老心也累了。如果认为不补偿,那么,是否有许多单位钻空子,合同内不作解雇而是在合同满后不续聘用而不一分钱呢?那怕你工作十年或二十年呢?
请专家们多与解答这个政策空档误区。谢谢!
答复: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政策空挡误区,而是你没有完全了解我国的劳动法。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向生,劳动合同终止,除了少数地区有生活补助的规定外,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其充分的法理基础的。
我们可以看看,劳动合同解除为什么要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中途单方面要求结束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通常将不可避免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比如劳动者将重新寻找工作,有一段时间将失业等。正因为考虑到这样的后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破坏劳动合同约定造成的,所以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换句话说,在立法考虑经济补偿金的设立时,以下两点是必须考虑的:
⑴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⑵给对方造成损失。
为什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给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就是因为劳动者的离开单位时,往往不会给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顺便说一句,法律为了防止劳动者离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一是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让用人单位有所准备,二是设立了脱密期制度,让对于用人单位比较重要的人员可以约定提前六个月通知单位。在这样的保护下,除非用人单位自己放弃权利,其利益还是可以得到保护的,所以不再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
我们再来看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什么叫劳动合同终止?通俗地说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当事人后来意思发生变化,反悔了,也不能改变当时的约定。这是合同存在的基础。既然是双方约定到期终止,双方都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为什么一方要给另一方经济补偿呢?为什么不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经济补偿呢?所以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不设立经济补偿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该情况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自己做好准备工作,所以谈不上损失问题,即使有损失,也是损失方自己疏忽,没有做好准备的关系,损失由自己承担。
我们要奉劝向生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时代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用人单位包到底的思想早已经落后于时代。如何不断地学习,提高自身价值,做到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才是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上风的精义所在。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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