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不应成为被辞退理由
导读:
某公司招聘财务主管,要求应聘者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张某已经38岁,但很想应聘该职位,遂找关系将身份证年龄改为32岁。张某应聘之后,被该公司录用,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半年后张某过生日时,在酒后不经意地向公司同事透露了改年龄的事情,随后公司高层也知道了此事。公司高层以张某入职时的实际年龄超过公司规定的年龄而将其辞退。
律师解析:张某的问题涉及到就业歧视问题及劳动合同效力问题。首先,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要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限制年龄,属于就业歧视,不得以张某实际年龄超过35周岁而将其辞退。其次,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对于张某伪造身份证年龄有过错,张某将身份证年龄改低并非出于欺诈之目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因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张某,张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于张某私改身份证年龄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由公安部门另行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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