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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3 13:52:48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法作为现行法律的一部,在生效的过程中,由于其劳动纠纷的不断发生,就会导致不同的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劳动合同法作为现行法律的一部,在生效的过程中,由于其劳动纠纷的不断发生,就会导致不同的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是什么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2、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

  笔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其他不得(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定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仲裁条件

  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只需要满足以上仲裁的范围即可。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搜集并保存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比如:

  1、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求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2、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劳动者工资而出具的“押金条”、“扣押条”等各种票据。

  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门卡”等各种工作证件。

  4、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卡”或其他工资支付凭证。

  5、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服”、“饭卡”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东西。

  6、职工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值班表、任命书、解除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等各种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文件。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处理时,要根据对应的情形来适用才行。好了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法律快车 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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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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