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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要求过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10:24:56 人浏览

导读:

[案例]曾艳于1998年调入A区百梓幼儿园工作。1998年,百梓幼儿园与全园职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与曾艳也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00年4月,曾艳因对园内增发补贴不满,与园领导发生口角,同年8月,幼儿园口头通知曾艳将不再被续签合同,同时幼儿园做了《关于对曾艳同
[案例]

曾艳于1998年调入A区百梓幼儿园工作。1998年,百梓幼儿园与全园职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与曾艳也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00年4月,曾艳因对园内增发补贴不满,与园领导发生口角,同年8月,幼儿园口头通知曾艳将不再被续签合同,同时幼儿园做了《关于对曾艳同志的处分决定》,决定不再与曾艳续签合同,限曾艳半年之内调离,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后经A 区劳动人事局多方调解,幼儿园于2001年4月4日发生通知,同意曾艳回园签合同上班。2001年4月8日,幼儿园方因曾艳坚持要求签订无限期合同而再次拒绝与其续签合同。曾艳遂于2002年6月15日向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月26日A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支持幼儿园的决定,曾艳不服,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被告用人单位即A区百梓幼儿园应当与原告曾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撤销了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评释]

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A区百梓幼儿园作出《关于对曾艳同志的处理决定》,不再与曾延续签劳动合同,自此之前并未与曾艳有任何协商行为,而是以单方面形式直接下文决定不再续约。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双方争议期间,幼儿园并未提出任何书面意见,也未及时办理诸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类的有关手续(至今曾艳的养老保险仍是幼儿园交纳),因此幼儿园单方做出《关于对曾艳同志的处分决定》,不再与曾艳续订合同,不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曾艳于1998年调入幼儿园工作,已在幼儿园连续工作十年有余,在2001年4月8日经A区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曾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幼儿园不同意,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幼儿园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曾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曾艳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综上所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曾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曾艳的要求也是合理入情并不过分的。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劳动法的多项制度都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宗旨。例如,劳动合同制度保证了劳动者能够自由地选择职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加班加点,如果加班加点应支付加班工资或予以补休;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可以避免或减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于职工和未成工还根据其生理上的特点实行特殊的保护;工资制度保证劳动者能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多劳多得;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证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以及在失业情况下,能够获得物质帮助,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和保护;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制度都体现了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国家主人翁——劳动者的关怀,这对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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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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