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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9:23:24 人浏览

导读:

案由申诉人:将某,男,28岁,中外合资某制鞋公司职工。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制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中外合资某制鞋公司总经理。1995年3月27日,申诉人蒋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被诉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蒋某支付二万余元违约金阻拦
案由

申诉人:将某,男,28岁,中外合资某制鞋公司职工。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制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中外合资某制鞋公司总经理。

1995年3月27日,申诉人蒋某以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太低为由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被诉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蒋某支付二万余元违约金阻拦。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明,1994年10月27日,蒋某与被诉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蒋某)每天工作14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工作期间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五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违约赔偿金。另外,蒋某系临时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时,每小时工资1.4元。公司加班从不征求工人意见,该公司亦未组建工会组织。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利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是我国一项基本劳动法律制度。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亦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有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有关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因病保险待遇等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劳动者蒋某可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规定,并按每小时1.4元支付工资和计发加班工资

调查结果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补付工资及加班工资3360元;

3.被诉人要求予以驳回。

经验教训

用人单位应明白,不是在劳动合同中无论写入什么条款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和保险福利权利,是法定权利,是不能以双方协议改变或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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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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