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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后达成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5 06:23:03 人浏览

导读:

多年前,王军就进入一家公司上班,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突然向王军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此后,双方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的决定,确定王军工作年限已18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多年前,王军就进入一家公司上班,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突然向王军发出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此后,双方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的决定,确定王军工作年限已18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公司与王军协商达成一致共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金16000元。后公司向王军支付了16000元经济补偿金。此后,王军认为,公司是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就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求公司赔偿,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王军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减人员。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15年,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所以这一通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后达成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的决定,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由被告给原告16000元经济补偿,此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已实际履行了协议内容,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出被告是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军不服,提出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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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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