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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变法,企业变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23:24:58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给中国企业带来最大外部环境变化的是一部新的企业《劳动合同法》。新法已经正式实施,目前无论在理论还是情感层面,争议其善恶,是否被误读,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企业等问题,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对于在中国的企业,正确的选择是,理智地分析这部法律对

2008年,给中国企业带来最大外部环境变化的是一部新的企业《劳动合同法》。

新法已经正式实施,目前无论在理论还是情感层面,争议其善恶,是否被误读,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企业等问题,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

对于在中国的企业,正确的选择是,理智地分析这部法律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和挑战,进而采取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避、应对和消除其影响和挑战。

与以往实施的法律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员工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决策、试用期、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经济补偿金等诸多方面,都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基于立法目的,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无疑都具有积极的和深远的意义。从劳动者的层面讲,这部法律对已就业劳动者带来的保护是直接和明显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劳动合同法》对于我国企业也带来一系列冲击和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短期的,更有长远的。

五大成本冲击

不可否认,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一方面中国企业会因内部成本的增加,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会因构建内部有活力的机制和制度的障碍,影响企业可持续成长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新法直接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在招聘和甄选环节,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企业会更加审慎地考虑吸纳新增劳动力,这种审慎会增加人力资源的吸纳成本。据估计,伴随《劳动合同法》实施,我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将提高5%~40%.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员工雇用合同的延长和严格,企业内部的“人口红利”优势将大大减弱,劳动力价格将不断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将会不断被侵蚀,当企业的创新能力、品牌优势和知识产权不能迅速改观的情况下,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将会下降。

第二,新法直接增加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

《劳动合同法》让员工拥有更多地参与企业内部决策的权力,同时强化了工会的制约作用。当企业出台与劳动者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决策成本增加,决策周期延长,决策时效下降。这一趋势必将影响以效率为生命线的企业的运营灵活性和时效性。

第三,新法直接增加企业的外部交易成本。

基于新劳动法,员工将更加关注自身利益,劳资纠纷会大量出现,企业须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应对相关的法律诉讼。过多的纠纷也将对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的优势发挥。

第四,新法直接增加企业非价值性人力资源投入。

由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间延长,企业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由于对淘汰员工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企业必须增加因员工不适应岗位要求所带来的培训费用;由于企业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提高,企业须增加辞退补偿费用,等等。而这些与人力资源有关的支出,本身是非激励性的,与企业的价值创造没有直接的关系,甚至是负相关关系。

第五,新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生存产生致命打击。

目前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大约50%~60%就业是劳务派遣,苏州地区70%是劳务派遣,全国60%以上技校的学生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就业的。由于《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以及六个月的派遣时限,将使大量的劳务派遣公司面临经营困难,甚至陷入倒闭境地。有预测,新法实施后,将有1/3~1/2的劳务派遣公司倒闭。
长效构建企业活力机制

《劳动合同法》对中国企业的长期影响,现在我们还没法做出准确和清晰的判断,但有一点是肯定无疑的,这种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进一步显现出来。

由新法实施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是相对刚性的,很难直接对其消解,企业留下的唯一路径,只能是变革企业内部制度,并持久优化,企业可能从中获得生产效率的提高和长久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以持续提升的利润来化解增高的成本。

具体来讲,在外部,企业应该持续地提高企业内部营运效率,快速反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加快创新步伐,以赢取高水平的“机会窗利润”,抗御外部成本提高的压力;在内部,企业应持续地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持续地提高人均效率,通过流程再造和组织设计,提高内部运作效率,消解内部成本提高的压力。

不可否认,新劳动法的许多影响是正向和长远的,也是中国企业未来必然会面对的,新法加速了这一过程。无论是在内部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内部压力机制的传递、危机意识的强化、优秀企业文化和组织氛围建设,还是在内部淘汰机制的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和薪酬体系的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干部管理体系的建设等各方面,新法都给中国企业指出了新的方向。

因此,中国企业必须从战略到执行上构建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才能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获得企业管理的活力之源。具体说来,企业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借新法实施,从战略上推行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变革。

在挑战面前,企业有不同的表现:一是逃避或抵抗变化,这只会让企业走向死胡同;二是随大流,跟变化,使企业落得平庸;三是未雨绸缪,积极地预测和应对变化,使企业走向卓越。现在,新法以一种外力方式,促使企业必须积极应对,从战略上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并推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变革。

干部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员工能进能出,是企业的活力源泉。新法虽然对企业选人、用人、留人和裁人等进行了规范,但并没有将所有的大门关闭,在新法的法律框架下,企业仍有回旋的余地,它导向的是要建立成文的制度、规范的流程和可佐证的执行,改变以前单纯的“人管人”方式,因此,企业应该通过系统的制度建设,来构建或支撑有活力的内部机制,转而诉求“制度管人”。

第二,在管理理念上,要确立“以事为本”和“以人为本”相结合的原则。[page]

“人管人”方式的最大问题是建立在管理者感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它必然造成管理标准随意化,不能形成一个公平有效的考评环境。企业应该构建以“事实”和“量化指标”为基础工具的考核体系,以事实和量化指标为依据,对员工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作出科学的评价。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给“事情”发工资,给“绩效”发工资,并以之作为员工晋升、处罚、乃至辞退的判断依据。

在内部管理上,应该“以事为本”,处理有据而公平,而不是“以人为本”,只看员工的年龄、工龄、学历、职称和职务;但是在企业文化建设和内部运作体系上,在对待企业外部客户上,应该“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关怀。

第三,在管理架构上,要建立相互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是与企业的战略相结合的,企业内部要围绕企业目的高效运转,就必须围绕企业战略搭建相互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它包括了干部考核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工作态度评价、薪酬制度、职位评价制度、任职资格评价等等。

这些制度的核心,是把绩效与“事情”结合起来,把职位与“岗位”结合起来,把资格、态度与“人”结合起来,这当中,“人”与晋升挂钩,“岗”与基本工资挂钩,“事”与奖金挂钩。由此,形成对“人”、“岗”、“事”的三大价值评价体系,形成“晋升”、“基本工资”、“奖金”的三大价值分配体系,并实现价值评价体系与价值分配体系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由此构建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企业的激励措施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从而开发人力资源的潜力,增强人力资源的活力,提升人力资源的效率。

第四,在具体方法上,要形成“量化指标”和“关键事件法”。

按照新法规定,员工会参与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决策,这是一个企业与员工博弈的过程,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应该形成明晰的可判断的制度执行标准,以及达到标准与违反标准后的处理措施。因此,量化的指标就成为必须,它会成为企业考评员工、奖励员工与辞退员工必不可少的判断依据。

“关键事件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工具,通过具体的事件,来判断员工的工作态度,并将这种判断方法制度化,把职工态度的考评纳入整个考核体系,这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效率。

在风险与机会面前,企业必须理智思考,新的《劳动合同法》既然成为当今中国企业无法回避的课题,就应该积极地顺势而为,从中获得企业变革的机会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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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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