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的个人所得税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讲述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式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三险一金105元为例
代入以上公式,得(5105-105-3500)*3%-0=45元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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