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知识 > 劳动合同范本 >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本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13:30:48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一旦确认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往往有些企业知法犯法,作为劳动者也缺乏法律意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知道,今天要给大家普及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大家对这方面的内容了解多少呢,没有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有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本的知识,一起看下文吧。

  我们都知道一旦确认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往往有些企业知法犯法,作为劳动者也缺乏法律意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知道,今天要给大家普及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大家对这方面的内容了解多少呢,没有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有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本的知识,一起看下文吧。

  一、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仲裁员: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事实

  申请人于2005年经人介绍进入被申请人位于某某大桥项目处工作,在该项目处工作三年时间。之后,因为被申请人项目需要的因素,被安排到被申请人位于某某高速项目处工作。因为被申请人工作内容的不稳定性,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因被申请人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对此问题,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并不反对,认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做工的事实。只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存在异议,但这并不影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做工的这么一个事实。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工资收入也是不断变化的。工资由最初的一千多元增加到被被申请人开除时的四五千元。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方式不是银行支付,主要是以现金领取的方式直接付给申请人等工人。对于这些事情,可以通过被申请人处财务发放表可以知悉。

  第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有相应的证据证人证言佐证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个项目部上班期间,被申请人发给了申请人等员工工作服和考勤卡,这些工作服主要是被申请人的工人在上班时穿的,考勤卡是申请人进出工地隧道的通行证明,只有被申请人的员工才拥有。同时,根据与申请人一同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其他工友的证言可以知道,申请人从2005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可以知道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方式是现金支付。申请人等工人的工资均是按月发放,由被申请人的财务统一发放,工资收入随着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时间的累积不断增加,这主要考虑到工龄工资等因素。

  第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第一款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用人事实关系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同时也符合该条款的精神。

  又根据该规定第二款第五项,本案中,有两名证人证明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事实。两名证人均是被申请人的工人,他们的证言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

  第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案中,申请人的情形应当定性为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收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资格不同;(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庭审中查明,申请人需要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服从被申请人的安排,由被申请人的财务统一发放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非常明显的隶属关系。被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工资按照出勤天数计算,上班没有打考勤,但发放工资时候要统计他的上班天数(考勤)计算,由区工长统计后由区工长统一发放。通过被申请人的陈述,已经非常明显地得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实质就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以及被申请人的陈述,可以非常清楚的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此,请求仲裁庭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代理人:

  律师:

  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l 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起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第二种劳动关系归为劳务关系。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动关系,一方面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另一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即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还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上述的三点理由并不足以成立。首先,上述传统劳动法的理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是对劳动力有计划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必然要求劳动者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或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都应当是允许的。其次,《劳动法》第99条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者,除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外,还需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如果单位同意劳动者再到另一单位工作或者兼职,或者劳动者并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如果是几个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二种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立法还未明确规定前,至少应将其看作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如需了解更多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本的内容,欢迎登录法律快车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