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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关于员工同意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5:00:42 人浏览

导读:

【案例简介】本人亲自代理过这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深圳市宝安区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两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
【案例简介】深圳市宝安区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两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所在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不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结果,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

【评析】仲裁委员会不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的裁决是错误的,法院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广东和深圳有关社会保险法规、规章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有关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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