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劳动争议新规:单位未办社保应补办或补偿
导读:
未办理社保,用人单位应补办或补偿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应补办、补缴。
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用人单位应按不同社保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工资(按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补偿费。本人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工资拖欠纠纷,由用人单位举证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对拖欠期限和拖欠金额有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前两年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期限的由劳动者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其是否具有加班事实加以证明。如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对其建立了考勤制度,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去年五一后的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为一年
当事人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中60日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于2008年5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期间的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通知),仲裁时效期间从该书面决定(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起算。
劳动者未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其本人离职之日起算。
加班工资计发有标准
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以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12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公积金不属劳动仲裁范围
新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据悉,该办法有望于本月实施,此前已经劳动仲裁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该办法。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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