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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工龄连续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4:23:35 人浏览

导读:

关联企业工龄连续计算黄某于2000年到北京某集团工作,2006年,黄某进入该集团控股的一子公司工作;2007年9月,黄某进入该集团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工作,月薪20000元。2008年7月,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为予以经济补偿。黄某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申请。黄某
关联企业 工龄连续计算

黄某于2000年到北京某集团工作,2006年,黄某进入该集团控股的一子公司工作;2007年9月,黄某进入该集团控股的另一子公司工作,月薪20000元。2008年7月,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为予以经济补偿。黄某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申请。黄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0元。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改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万元。

工龄是计算接触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依据之一

目前,工龄一词已经失去它原有的功用和意义了;原国有企业依据工龄分配福利的制度必然会慢慢退去。可是,工龄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的功用并不会减少。相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工龄,即,工作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个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工龄不得连续计算

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

几种特殊情况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分立或合并关系;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对劳动者的人事调动关系;新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龄连续计算达成一致意见。分立或合并时,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当然包含了劳动者工龄的承接;人事调动时,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合意,因而不能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工龄在关联企业之间能否连续计算

如本案所示,黄某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变动工作,其工龄并没有连续计算。我认为,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工作,应当连续计算工龄:1、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可能最终归属同一个集团;2、关联企业之间有机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截断劳动者实际工龄;3、关联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还有重要的一点: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误解,以为只要是同一个“单位”或者相似的企业名字即可,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点。当然,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进入关联企业工作,工龄应当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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