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伤伤残 > 工伤伤残法规 > 鄂尔多斯市调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鄂尔多斯市调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3:29:09 人浏览

导读:

鄂尔多斯市调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我市调高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悉,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方面: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14元/

  鄂尔多斯市调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我市调高了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悉,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方面: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14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02元/月;三级伤残增加191元/月;四级伤残增加178元/月。

  2、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32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96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95元/月;其他亲属增加72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95元/月。

  4、对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护理费的调整按上述2的标准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整政策。

  6、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上待遇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