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暂行意见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暂行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2:22:12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1995]8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鉴于我省多数市、地对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与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定率、统一征集、合并使用和企业普遍实行全员合同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境内经批准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职工养老保险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5]8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鉴于我省多数市、地对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与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定率、统一征集、合并使用和企业普遍实行全员合同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境内经批准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 企业职工流动时,固定职工要将自实行固定工个人缴费之月起,合同制职工从招收为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临时工选转为合同制工人的,从补缴的最初之月起,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利息,不扣管理费),一并转入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转移。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程序和有关手续,均按过去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办法办理。

  二、 本意见从发文之月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暂按本意见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