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如何才能生效
导读:
【案情简介】
申诉方:张某,女,22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合资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签合同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一个月后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的实质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如何才能产生效力的问题。
《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依据不足。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职工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
规章制度还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做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饭店员工须知》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职工不愿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饭店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更不能采取利用不合法不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如强收培训费的办法迫使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饭店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一方,张某在合同履行到期后提出不再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并完全可以请求某合资饭店退还其所交的培训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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