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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有什么异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03:36:31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一般在企业上班,企业会对于一些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有什么异同?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我们知道,一般在企业上班,企业会对于一些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有什么异同?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有什么异同

  1、限制期限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般而言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是无期限的,即劳动者在与公司签订保护商业秘密协议后就有义务终身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时在离开公司后也得继续为其保密知道该商业秘密完全被公开或者被认定为不在是商业秘密后劳动者才可以不遵守相应的规定;而竞业禁止则是对劳动者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指最高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关的行业。之所以对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害怕劳动者与企业形成恶性竞争,有时间限制的原因在于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2、是否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没有相应的报酬的,其原因就在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于有些特殊行业而言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进入该行业的基础,当劳动者在选择从事相关行业其后就必须接受该项义务,因而不得因没有给予一定的保密费为由而泄露商业秘密。而竞业禁止则不同,提出竞业禁止要求的企业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原因在于竞业禁止使得劳动者靠原有的技能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样肯定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而要求要企业给予一定的对价支出。

  二、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2、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劳动者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这种不作为义务的民事责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同时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该劳动者应当同时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4、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5、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6、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

  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义务有什么异同的内容,由此可知,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是无期限的,而竞业禁止则是对劳动者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指最高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有关的行业。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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