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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1 09:38:44 人浏览

导读:

商业秘密是每个公司存在的东西,也是每个公司最为保护的东西,因为其决定了公司的存亡,所以公司会与相关的员工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以及保密协议,从而保证其的安全,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商业秘密是每个公司存在的东西,也是每个公司最为保护的东西,因为其决定了公司的存亡,所以公司会与相关的员工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以及保密协议,从而保证其的安全,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

  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二、法定的竞业禁止是什么

  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另外,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约定的竞业禁止是什么

  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对于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予以确立。但是,对于离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产生竞业禁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途径。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商业秘密保护是每家公司都会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因此竞业禁止也是其中的一项程序,好了以上就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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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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