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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沪就业的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5:26:08 人浏览

导读:

外国人在上海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上海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在上海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在上海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上海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上海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凡符合我国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情况的,如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除外。

  《外国人就业证》只在上海辖区内被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并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上海辖区范围内变更就业单位,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上海去外省市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具体申请的手续、递交的材料等可打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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